2004-03-02發布 2004-09-02實施[pdf格式]1 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非礦井作業環境中使用的便攜式和固定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以下簡稱“儀器”)的首次檢定、后續檢定和使用中的檢驗。其他結構或用途的儀器可參照本規程進行校準。
2 概述
儀器的檢測原理主要有催化燃燒型、熱導型、半導體型和紅外線吸收型等。采樣方式有擴散式和吸人式。主要結構由檢測元件、放大電路、報警系統、顯示器等組成。用于監測和報警該環境中可燃氣體的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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