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06發布 2010-02-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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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鈾礦山和選冶廠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關閉或退役等過程應遵循的輻射防護和環境保護原則與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鈾礦山和鈾選冶廠。含有鈾(釷)伴生礦的礦山或選冶廠亦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