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8-13發布 2008-2-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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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產生有毒物質的工業工作場所的設計與防毒設備、防護措施、管理人員的教育與培訓及檔案管理等方面的衛生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作場所的工礦企業、事業及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