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法介紹
借鑒日本勞動省安全計價六階段法的定量評價法,結合我國《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160——2,1999年版),HCJ 43——9l等有關規范、標準對其內容做了部分修改,研制了“危險度取值法評價”。該法規定單元危險度由物質、容量、溫度、壓力和操作5個項目來確定,其危險度分別按A=10分、B=5分、C=2分、D=0分賦值計分,由各分數之和確定危險等級。≥16分是具有高度危險(工級)的單元,11—15分為具有中度危險(Ⅱ級)的單元,≤10分為低危險度(Ⅲ級)單元。
該法適用于化工及石油化工工藝過程及儲存系統的安全評價,在進行危險指數定量評價時,可先進行簡單的“危險度取值法”評價,對危險度分值大于14(Ⅱ級)的各單元再進行“火災、爆炸危險指數評價”或“火災、爆炸、毒性危險指數計價”。
危險度取值法評價方法見表9—14。
注:①見《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年版)中可燃物質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②見《壓力容器中化學介質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險程度分類》(HC20660——2000)中的分類。
③有觸媒的反應,應去掉觸媒層所占空間;氣液混合反應按照其反應的形態選擇上述規定;無化學反應的精制和儲存裝置降一級評價。
(二)危險度取值法評價舉例
根據生產裝置的工藝、平面布置及選擇評價單元的原則,對某煉油廠有關裝置及罐區確定了35個單元,對照“危險度取值法”的要求賦值,計算出其固有危險度。各單元名稱及評價結果見表9—15。
表9—15 某煉油廠主要單元危險度評價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