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的必要性
2006-08-07
來源:中國安全評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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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要求。早在1988年5月原勞動部頒布的《關于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的暫行規定》中就已提出。1996年1O月頒布的3號令《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以及1998年3月頒發的1O號令《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評價管理辦法》為我國實施勞動安全衛生工作“三同時”,更好地進行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奠定了法規依據;2002年1月26Et頒布的國務院令第344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2002年6月29Et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分別對危險化學品的專項評價問題做了明確規定。
(2)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需要。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是其特性決定的。由于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及氧化等危險特性,而且不斷有新的危險化學品問世,如果人們對其特性認識不足,管理不善,操作失誤,一旦發生事故,將造成重大人身傷亡和經濟損失。危險化學品涉及各個行業,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不僅化工、石化行業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而且輕工、機械、冶金等行業也都普遍有儲存、使用、運輸、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問題,都需要對使用、儲存及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危害因素及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有一個正確認識,因此必須加強管理。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對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工程)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在役裝置的現狀安全評價,可以使該單位的員工和管理人員系統地從設計、生產、運行等過程中明確物質(包括原料、中間產物、產品)、設備裝置及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主要危險源及應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評價設備、設施和系統在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中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可以對潛在事故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和預測;也便于了解和掌握應使用的國家、行業及地方安全法規、標準。另外,安全評價中增加的應急救援預案對事故預防和事故發生后把事故損失降低到最小起著很重要的作用,使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更有針對性。因此,進行安全評價有利于危險化學品在新建、擴建、改建項目中的安全管理,也有利于危險化學品現役裝置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