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對策措施的基本要求:
(1) 能消除或減弱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危害。
(2) 處置危險和有害物,并降低到國家規定的限值內;
(3) 預防生產裝置失靈和操作失誤產生的危險、危害;
(4) 能有效地預防重大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發生;
(5) 發生意外事故時,能為遇險人員提供自救和互救條件。
2、 制定安全對策措施應遵循的原則:
1﹚、安全技術措施登級順序:
﹙1﹚、直接安全技術措施;
﹙2﹚、間接安全技術措施;
﹙3﹚、指示性安全技術措施;
﹙4﹚、若間接;
2﹚、根據安全技術措施登級順序的要求應遵循的具體要求:
﹙1﹚、消除。
﹙2﹚、預防。
﹙3﹚、減弱。
﹙4﹚、隔離。
﹙5﹚、連鎖。
﹙6﹚、警告。
3﹚、安全技術措施應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和經濟合理性:
3、 廠址及廠區平面布局的對策措施
項目選址
1﹚、自然條件的影響。
2﹚、與周邊區域的相互影響
易燃易暴的生產區沿江河岸布置時,宜位于鄰近江河的城鎮、重要橋梁、大型錨地、船廠、港區、水源等重要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下游,并采取防止可燃液體流入江河的有效措施;公路、地區架空電力線路或區域排洪溝嚴禁穿越廠區。
危險、危害性大的企業應位于危險、危害小的企業全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側或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使用或生產有害物質、散發有還物質的企業應位于城鎮和居民區全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側或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有可能對河流、地下水造成污染的生產裝置及輔助生產設施,應布置在城鎮、居民區和水源的下游及地勢較低地段;產生高噪聲的企業應遠離噪音敏感區,并位于城鎮居民集中區 的夏季最小風頻風向的上風側,對噪音敏感的工業企業應位于周圍主要噪聲源夏季最小風頻風向的下風側。
廠區平面布置
1﹚、功能分區
管理區、生活區一般應布置在全年或夏季主導風向的上風側或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側。
2﹚、廠區的運輸和裝卸
全廠性污水處理場及高架火炬等措施,宣布置在人員集中場所及明火或散發地點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空氣分離裝置,應布置在空氣清潔地段并位于散發乙炔、其他烴類氣體、粉塵等場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液化烴或可燃液體罐組,不應毗鄰布置在高于裝置、全廠性重要設施或人員集中場所的階梯上,并且不宜緊靠排洪溝;當廠區采用階梯式布置時,階梯間應有防止泄漏液體漫流措施;設置環形通道,保證消防車、急救車順利通過可能出現事故的地點;易燃、易爆產品的生產區域和倉儲區域,根據安全需要,設置限制車輛通行或禁止車輛通行的路段;道路凈空高度不得小于5m;廠內鐵路線路不得穿過易燃、易爆區;主要人流出入口與主要貨流出入口分開布置,主要貨流出口、入口宜分開布置;碼頭應設在工廠水源地下游,設置單獨危險品作業區并與其他作業區保持一定的防護距離等;汽車裝車站、液化烴裝車站、危險品倉庫等機動車輛頻繁出入的設施,應布置在廠區邊緣或廠區外,并設獨立圍墻;采用架空電力線路進出廠區的總變電所,應布置在廠區邊緣等。
3﹚、危險設施/處理有害物質設施的布置
(1) 應遠離管理區、生活區、中央實(化)驗室、儀表修理間,盡可能露天、半封閉布置
(2) 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關設施應布置在地勢平坦、自然通風良好地段,不得布置在窩風低洼地段。
(3) 劇毒物品的有關還應布置在遠離人員集中場所的單獨地段內,宜以圍墻與其他設施隔開。
(4) 腐蝕性物質的有關設施應按地下水位和流向,布置在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和設備的下游。
(5) 易燃易爆區應與廠內外居住區、人員集中場所、主要人流入口、鐵路、道路干線和產生明火地點保持安全距離;
(6) 輻射源(裝置)應設在僻靜的區域,與居住區、人員集中場所、人流密集區和交通主干道、主要人行道保持安全距離。
4﹚、強噪音源、振動源的布置
5﹚、建筑物自然通風及采光
建筑物(特別是熱加工和散發有害介質的建筑物)的朝向應根據當地緯度和夏季主導風向確定(一般夏季主導風向與建筑物長軸線垂直或夾角應大于45°)。半封閉建筑物的開口方向,面向全年主導風向,其開口方向與主導風向,其開口方向與主導風向的夾角不宜大于45°。
4、 防火、防爆的對策措施的原則:
1﹚、防止可燃可爆系統的形成
(1) 取代或控制用量
(2) 加強密封
(3) 通風排氣
當僅是易燃易爆物質,其在車間內的濃度一般應低于爆炸下限的1/4;
(4) 惰性化
2﹚、消除、控制引火源
(1) 明火和高溫表面
室內動火區,應與防爆生產現場隔開,不準有門窗串通,允許開的門窗應向外開啟,道路應暢通;周圍10m以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區內備有足夠的滅火器具。
(2) 摩擦與撞擊
(3) 電氣火花
3﹚、有效監控,及時處理
5、工藝防火、防爆
1﹚、工藝過程的防火、防爆
2﹚、物料的防火防爆
3﹚、工藝流程的防火、防爆
4﹚、工藝布置的防火、防爆
6、自動控制
儀表的供電應有事故電源,供氣應有貯氣罐,容量應能保證停電、停氣后維持30min的用量
控制室不得兼作值班人員休息室
7、其他安全防護
1﹚、通風
廠房通風有自然通風、機械通風或正壓通風。在寒冷季節,自然通風進風口的位置其邊緣不宜低于4m,如低于4m,應采取防止冷風吹向工作地點的措施。
當自然通風達不到生產要求時,應設置機械通風,且通風機應采用防爆型。
要對儀表控制室和在線分析室進行正壓通風。
2﹚、惰性氣體保護
3﹚、保險裝置
4﹚、安全監測
8、建(構)筑物防火防爆措施
生產和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為甲、乙、丙、丁、戊5類
8、建筑物分為4個耐火等級。
(1) 合理布置有爆炸危險的廠房
① 有爆炸危險的廠房宜采用單層建筑
② 有爆炸危險的生產不應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鋼結構廠房,其耐爆強度是很高的,但由于受熱后鋼材的強度大大下降(如溫度升到500℃時,其強度只有原來的1/2),耐火極限低,在高溫時將失去承受荷載的能力,所以對鋼結構的廠房,其容許極限溫度應控制在400℃以下。對于可能發生400℃以上溫度事故的廠房,如用鋼結構則應在主要鋼構件外包上非燃燒材料的被覆。
對有爆炸危險廠房所規定的泄壓面積與廠房體積的比值,應采用0.05~0.22㎡/㎡的比值.當廠房體積超過1000㎡,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難時,可適當降低,但不宜小于0.03㎡/㎡。
9、安全疏散設施及安全疏散距離
安全疏散設施包括安全出口,即疏散門、過道、樓梯、事故照明和排煙設施等。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不能采用吊門和側拉門,嚴禁采用轉門;要求在內部可隨時推動門把手開門,門上嚴禁上鎖。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
甲、乙、丙類廠房和高層廠房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高度超過32m且每層人數在10人以上的,宜采用防煙樓梯間或室外樓梯。
10、消防給水設施
①消防給水管道,是保證消防用水的給水管道,可與生活、生產用水的水道合并,低壓消防給水系統不宜與循環冷卻水系統合并,但可作備用水源。消防給水管道可采用低壓和高壓給水。采用低壓給水時,管道壓力應保證在消防用水達到設計用水量時水壓不得低于015mpa;采用高壓給水時,其壓力宜為0.7~1.2 mpa。
消防給水管網應采用環狀布置,其輸水干管不應少于兩條,目的在于當其中一條發生故障時仍保證供水。
低壓給水管網室外消火栓保護半徑,不宜超過120m。
甲、乙類廠房室內消火栓的距離,不應大于50m;栓口離地面高度為1.2m。
當塔器、容器的高度超過30m時,為確保火災時及時冷卻,宜設固定冷卻設備。
11、滅火器類型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撲救A類火災應選用水型、泡沫、磷酸銨鹽干粉、鹵代烷型滅火器。
②撲救B類火災應選用干粉、泡沫、鹵代烷、二氧化碳型滅火器。撲救極性溶劑B類火災應選用抗溶泡沫滅火器。
③撲救C類火災,應選用、鹵代烷、二氧化碳型滅火器。
④撲救帶電火災,應選用鹵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滅火器。
從1997年起哈龍1211滅火劑生產開始消減,2010年完全淘汰。
油田、石油化工廠、煉油及其他大型企業,應建立本廠的消防站。其布置滿足消防隊接到火警后,5min內消防車能到達消防管轄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