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綜合管理全區安全生產工作,履行全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副廳級行政機構,由自治區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經貿委)負責管理。同時掛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自治區安全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能:
1.負責起草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法規,擬定有關政策及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規章、規程和安全技術標準。
2.綜合管理全區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擬定全區安全生產工作規劃,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監察、監督工作。
3.依法行使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權。
4.負責發布全區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區傷亡事故統計工作,組織、協調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托對重大事故調查報告進行批復。
5.指導、協調全區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進行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由其他有關部門承擔的鍋米、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除外)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的社會中介組織的資格認可工作,并負責監督檢查。
6.組織全區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和本系統安全生產監察人員、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和企業主要經營管理者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
7.監督工礦商貿企業貫徹招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和安全生產條件、有關設備、材料及勞動防擴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8.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按照職業安全法規和標準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企業職業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組織對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查處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煤礦救護、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等工作。
9.擬定全區安全生產科研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范工作。
10.負責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經貿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內設機構為:辦公室、安全監督管理一處、安全監督管理二處、安全監督管理三處、安全監督管理四處、煤礦安全監督處共6個處室。
人員編制為45人,其中機關后勤服務5人。
設局長(主任)1名,副局長(副主任)2名,處級領導職級1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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