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法》在總結我國20世紀50年代初期以來所作規定執行經驗的基礎上,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從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統稱建設項目)的“源頭”實施管理,規定了預評價制度。
(1)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對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人員的影響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
(2)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運行或者使用。
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
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項目盲目上馬,再走先危害后治理的老路,從源頭管起,從根本上控制或者消除職業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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