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罰款和征收排污費能否同時執行問題的復函
2008-05-20
來源:國家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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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月28日,國家環境保護局) 河南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豫環法字(1991)01號文《關于罰款和征收排污費能否同時執行問題的請示》收悉。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定》第三條的規定,行政執法工作中法律、法令如何具體運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據此,我們經過認真研究,對你局所提問題答復如下:
一、征收排污費的法定適用條件
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排污費的法定適用條件,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的排污行為本身。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凡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不論這種排污行為是否為國家法律明文禁止,也不論其是否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都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只要有排污行為,排污單位都有義務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環保部門也有責任按規定征收排污費。
二、罰款的法定適用條件
罰款是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針對一定的環境違法行為而設定的一種行政處罰,其適用條件就是行為的違法性。如果企業事業單位的某些行為違反了環境保護 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并具備了適用罰款的法定條件。
環保部門有權根據其違法行為的不同情節,處以一定的罰款。
三、罰款與征收排污費的區別與聯系
罰款是法律法規針對企業事業單位某些特定行為的違法性規定的一種法律責任,繳納排污費則是法律法規針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排污行為設立的一種法定義務,兩者性質不同,適用條件不同,既不能互相排斥,也不能互相代替。一方面,不能因為已對排污單位收取排污費而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罰款及其他責任;另一方面,也不能因為已對排污單位處以罰款而免除其依法應當履行的繳納排污費的法定義務,《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明確規定,排污單位繳納排污費,并不免除其應承擔的其他法定義務和法律責任。
如果企業事業單位實施了法律明確禁止的排污行為,環保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可在按照規定收取排污費的同時。針對其排污行為的違法性和具體情節,處以適當的罰款。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排污單位不按規定繳納排污費,環保部門也有權對其處以一定罰款,同時還應當依照規定征收排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