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部屬企業下屬單位實行限期治理批準權限的復函
2008-05-20
來源:國家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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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豫環法字(1990)03號文《關于對部屬企業下屬單位實行限期治理批準權限的請示》及所附舞鋼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對中國有色冶金第六建設公司所屬青年電石廠嚴重污染環境處理權限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對你局所提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省級人民政府可以責令其停業或者關閉,但須報以經國務院批準。上述規定只適用于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你局請示中所指部屬企業的下屬單位,因不屬中央直接管轄的單位,故不適用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