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嚴格控制境外有害廢物轉移到我國的通知
2008-05-20
來源:國家環境保護局,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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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保局/海關總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環保局(辦)和廣東海關分署、各局、處級海關:
近年來,在國際上有害廢物和垃圾跨國間轉移逐漸加劇,這已成為當今全球性最突出的環境問題之一。其表現形式主要是發達國家將大量的工業和生活廢物,特別是其中的有害廢物通過各種途徑,以種種名目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我國有些地方和單位,只顧眼前和局部利益,也讓一些境外的有害廢物和垃圾進入境內。這種現象的實質是轉嫁環境污染,不僅對輸入國造成重大危害,而且也對這些國家的社會經濟產生嚴重影響。為了控制這種轉移,國際上于1989年3月通過了控制這些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我國已簽署了該公約。為了控制有害廢物和垃圾進入我國境內,特作如下規定:
一、嚴格控制境外的有害廢物和垃圾轉移到我國。這類廢物(含廢料,下同)的范圍見附件一。
二、凡在本通知前已經與外商簽訂接受這類廢物的合同者,必須在1991年6月15日前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由環境保護部門進行審批。
三、不允許將境外的如附件一所列廢物進入我國境內傾倒、處置。對于特別需要附件一所列廢物作為原料、能源或再利用的,必須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廢物的進口者和利用者必須對所進廢物進行環境風險評價,報環境保護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組織專家論證,評審。所需費用由申請廢物進口者和利用者承擔。
四、進口廢物審批程序是:廢物進口單位和廢物利用單位,通過當地行業主管部門向地、市級環境保護部門進行申請,登記。申請登記內容見附件二;地、市級環境保護部門進行初審,再經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復審后,報國家環境保護局審批。
五、進口廢物運抵口岸后,廢物進口單位和廢物利用單位應立即向有關環保部門申請報驗,海關憑環保部門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的“已接受報驗”的印章驗放。
六、對違反本通知規定將附件一所列的境外廢物轉移到我國境內者,環保部門應當責令進口單位將廢物退運出境,并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口岸海關。
七、本通知自1991年4月10日起實行。
附件一:有害廢物和垃圾類別
一、含氰廢物
二、含多氯聯苯廢物
三、廢殺蟲劑、除草劑、殺菌劑
四、含有鈹、六價鉻、砷、硒、鎘、銻、碲、汞、鉈、鉛及其化合物的廢物,含銅、鋅化合物的廢物
五、石棉廢物
六、廢酚和酚化合物
七、醚類廢物
八、廢有機鹵代化合物
九、廢無機氟化合物
十、廢金屬羰基化合物
十一、含多環芳烴廢物
十二、廢有機溶劑
十三、廢鹵代溶劑
十四、廢油和乳化液
十五、從精煉、蒸餾、熱解處理中產生的廢焦油狀殘留物
十六、從油墨、染料、顏料、油漆的生產,配制和使用中產生的廢物
十七、從樹脂、膠乳、增塑劑、膠合劑的生產,配制和使用中產生的廢物
十八、廢酸、廢堿液
十九、爆炸性廢物
二十、廢藥物、廢藥品和臨床廢物
二十一、從往家收集的廢物
二十二、從焚燒往家廢物產生的殘余物
二十三、工業垃圾(如建筑施工垃圾等)、污泥。
附件二:進口廢物特別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