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防治污染,保護環境,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在發展石油天然氣工業的同時,要保護生態環境,切實做好環境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結合石油工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所管轄的企事業單位。
第二條 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生產建設要嚴格防止對大氣、水系、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造成污染,保護人民的生活和自然環境。
第三條 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生產建設,必須與環境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不斷提高石油企業的生產和生活環境質量,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環保法規,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石油企業要強化環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污油、粉塵、惡臭、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要執行國家排污申報制度,并符合國家規定。
第五條 積極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環境保護科學知識,提高全體職工的環境意識。搞好在職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六條 石油企事業研究設計單位,在研制推廣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同時,必須研究相應的防治污染的工藝技術和裝備。
第七條 對環境保護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石油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國家和上級有關環境保護法規,嚴重污染和破壞環境,危害人體健康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責任,予以懲罰。
第八條 石油企業及其所屬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本管理辦法,對外合資、合作企業及外部來的承包單位,均按本辦法管理。
第二章 環境管理
第九條 石油企業及所屬各級單位要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管理機構。石油企業及其所屬單位要成立環境保護委員會,并設環境保護專職機構。抓好環境保護工作,形成完善的,適應環保工作要求的環境保護管理網絡。
第十條 各級環境保護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主管部門的有關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令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的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和實施細則;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工作的定量考核;
三、參與編制本單位的環境保護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和限期治理項目,以及特殊環保設施的引進工作,做好技術經濟論證,并組織實施。
四、監督檢查本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參與廠址選擇,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及竣工驗收;
五、參與編制本單位的環境保護科研規劃和年度計劃,監督環境保護科研計劃的執行;
六、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技術情報和經驗交流活動,推廣先進技術和科研成果;
七、組織開展創建“清潔無害化礦區 ( 工廠、公司 ) ”活動。強化基礎工作,建立完整、規范、準確的環境基礎資料、環境統計報表和臺帳、環境保護技術檔案;評選推薦環境保護先進集體和個人;
八、組織領導本單位環境監測工作,掌握工業污染源及環境質量狀況發展趨勢。
九、協調處理有關污染事故和污染糾紛。
第十一條 各級環境監測部門受同級環保部門領導,環境監測的任務是通過對石油企業污染源、排放口、礦區 ( 廠區 ) 環境進行監測、綜合分析、了解和掌握排污特性,按照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進行環境質量評價,研究污染發展趨勢,為本企業的防治污染、綜合利用、節約能源、資源,開展環境科學研究,提供依據。
第十二條 石油企業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和組織環境監測工作,盡快實現環境監測的標準化、自動化和網絡化,本企業所屬的工作場所、生活區,基本上都要覆蓋到。
局級單位要設環境監測中心站,主要二級單位要設環境監測站 ( 組 ) ,建站具體要求按《油氣田環境監測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要深化環境保護的全方位管理,實行環境保護工作的分級領導責任制和各職能部門環境保護責任制。強化環境保護工作的定量考核,并把環境保護指標考核,納入企業升級和勞動競賽的考核內容中。
第十四條 實行石油企業內部的環境保護獎勵和經濟制裁措施。具體辦法按總公司《環境保護獎懲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當地和上級環保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綜合利用
第十六條 各石油企業的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關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和“三同時”的規定辦理。并嚴格執行《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各生產單位要將污染治理設備納入設備統一管理范圍,保持較高的完好率和運行率。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閑置。
第十八條 各石油企事業單位要積極治理老污染源,作出規劃,限期治理。每年從更新改造資金中劃出 3 — 5% 作為污染治理專用資金,由環保部門安排治理項目,計劃部門列入計劃下達。
第十九條 企業要通過技術改造、革新工藝、綜合利用等途徑,盡可能地合理利用能源和資源,采用不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藝、新技術,把“三廢”和其它污染降到最低限度。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的技術和裝備。
第二十條 在油氣田生產和其他活動中,要保護地面水和地下水不受污染,合理用水,節約用水,實行用水管理,降低新鮮水單耗,減少污水排放量。各行業產生的污水都要實行分級管理并進行處理,未經處理合格的污水不得外排。
第二十一條 在鉆井生產的全過程中,要認真執行“石油與天然氣井控技術規定”,防止井噴污染。井下作業要實行無污染作業,嚴格控制落地油。井下作業產生的廢液等,要采取措施妥善處理,不得流失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條 天然氣、油田伴生氣及煉化生產系統中排放的可燃性氣體,要盡量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條件而向大氣排放的可燃性氣體,必須經充分燃燒,或采取其它防治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要加強對有害氣體、煙塵、粉塵的防護和治理。廢氣、煙塵、粉塵排放要符合國家規定。暫時無成熟治理技術的工業廢氣,要積極組織攻關或引進先進治理工藝技術。
第二十四條 積極進行工業廢渣的回收利用和處理,防止流失,散排,造成環境污染。鉆井泥漿要設法減少有害成分,在不影響鉆井工藝技術要求的情況下盡量采用低堿、低毒泥漿,努力實現泥漿的無害化配方。
第二十五條 凡產生噪聲和振動的機動設備、裝置,應因地制宜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有效措施,消除噪聲危害。使噪聲達到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第二十六條 對放射性物質和劇毒物的使用,必須按國家規定嚴格控制和管理,防止中毒事故。消除放射性和劇毒物的殘留污染。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要因地制宜,選擇抗污染樹種,結合經濟效益植樹造林,栽花種草,綠化美化環境。擴大綠化面積,努力創建花園式綠色工廠。
第四章 污染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由于作業者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行為,使環境受到污染,國家重點保護區遭受破壞,人體健康遭受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突發性事件,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污染事故:
(1) 在鉆井、試油、酸化壓裂、修井、采油 ( 氣 ) 及其它作業等施工過程中,因沒有防治污染設施,造成環境污染;
(2) 擅自閑置和拆除治理污染設施,造成環境污染;
(3) 因責任心不強,管理不善,違反操作規程致使原材料外溢流失,造成環境污染;
(4) 未按國家規定履行排污申報登記制度,偷排、亂排廢油、廢水、泥漿、廢氣、廢渣、廢棄的化工原料等,造成環境污染;
(5) 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環境污染。
第二十九條 污染事故分類,按國家有關規定,以造成污染責任性賠、罰款金額劃分:
(1) 責任性賠罰款在千元以上,萬元以下 ( 不含萬元 ) 的,屬一般污染事故;
(2) 對工廠、井場、隊站周圍造成局部污染,責任性賠罰款在一萬至五萬元 ( 不含五萬元 ) 的屬較大污染事故;
(3) 對污染周圍農田、水系、大氣,造成一定危害,責任性賠罰款在五萬至十萬元 ( 不含十萬元 ) 的,屬重大污染事故;
(4) 由于污染事故直接造成人畜傷亡或使當地經濟作物遭受嚴重損失,責任性賠罰款在十萬元以上,屬特大污染事故。
第三十條 污染事故發生后,應積極采取措施,以減少損失和影響。發生一般和較大污染事故,由企業環保部門調查處理,盡快結案。發生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必須在兩天內報局環保部門,接受調查處理,并報總公司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各石油企業及其所屬單位要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屬總公司企業管理局。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生效,原《石油工業部環境保護工作試行條例》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