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我國開展環境標志工作的通知
2008-05-20
來源:國家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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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3月31日,國家環境保護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環境保護局:
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我國環境與發展十大對策的精神,防止生態破壞,減少工業產品對環境的危害,我局決定自一九九三年起逐步在全國開展環境標志工作。
環境標志是一種張貼在產品上的圖形,標志著該產品不但質量符合標準,而且在生產、使用和處置等過程中也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要求,使廣大消費者能通過選擇商品參與環境保護。環境標志產品的范圍是一些對人類及環境有危害,但采取適當措施后就可以減少或消除的產品。環境標志(國外也有稱“綠色標志”、“環境標簽”、“藍色天使”、“生態標志”)由國家有關部門根據規定進行評審并頒發。環境標志制度已在德國、新西蘭、葡萄牙、日本等十幾個國家開展,我國臺灣地區也從今年起開始實施。實踐證明,環境標志可增強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是發展經濟和促進貿易的一種有效手段。在我國,環境標志制度將成為一項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環境保護政策措施。
我國環境標志的頒發將在企業自愿申請的基礎上進行。近期將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及國際上環境保護的發展趨勢,頒布一批實施環境標志的產品目錄,并制定有關管理規定、技術指標和環境標志圖形,建立相應的環境標志產品的申報、審批程序。
請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本通知精神,認真做好宣傳工作,積極促進有利于環境保護及節能省耗產品的發展,為在我國開展環境標志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