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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企業建設項目衛生預評價規范

2008-05-20   來源:衛生部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衛監發(1994)第28號


  國務院各部、委、工業總公司、行業總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

  現發布“工業企業建設項目衛生預評價規范”,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工業企業建設項目衛生預評價規范

  衛 生 部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

工業企業建設項目衛生預評價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發布

  1994年 北京

  目錄

  第一章 總則…………………………………………………………(1)

  第二章 可行性研究…………………………………………………(2)

  第三章 初步設計……………………………………………………(3)

  第四章 施工設計及施工過程………………………………………(4)

  第五章 竣工驗收……………………………………………………(5)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加強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預防性衛生監督,保證建設項目衛生預評價工作的質量,使工業企業的建設達到衛生要求,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促進生產發展,特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續建及技術改造等工業企業建設項目(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資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衛生預評價。

  第1.0.3條 衛生預評價是指衛生監督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衛生標準,對各工業企業建設的全過程進行衛生學審查與評價。

  第1.0.4條 衛生預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的衛生審查,施工過程中的衛生監督檢查、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及竣工驗收中對衛生防護設施效果的監測和評價。

  第1.0.5條 各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規范要求編寫工業衛生篇章。

  第1.0.6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嚴格按照本規范要求,對工業企業建設項目進行衛生預評價,保證建設項目中的一切衛生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即工業衛生“三同時”),以使之符合衛生學要求。

  第二章 可行性研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2.1.1條 本規范涉及的工業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4754-84《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代碼》中劃分的類型分類。

  第2.1.2條 本規范可行性研究階段衛生審查必須遵循城鄉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的方針,對工業、居住、文教衛生、商業、倉儲、運輸等功能分區進行全面規劃,防止或減輕工業污染因素對城鄉的污染和危害,保護居民健康。

  第2.1.3條 工業企業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必須設有工業衛生篇章。

  第2.1.4條 工業企業衛生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列入建設項目投資估算。

  第2.1.5條 工業企業與衛生防護設施有關的房屋建筑工程費用,應包括在建設項目建筑工程費用內。

  第二節 廠址選擇

  第2.2.1條 根據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生產過程的衛生特征、有害因素危害狀況,結合建設地點的規劃與現狀,以及水文、地質、氣象和人群健康狀況等因素綜合分析,依據我國現行的衛生、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及土地利用等法規、標準進行工業企業選址。

  第2.2.2條 廠址選擇應防止工業粉塵、有害氣體、工業廢水、固體廢棄物和物理因素等,對居民的生活、學習、文體活動環境的污染,保護居民身體健康。

  第2.2.2.1條 向大氣排放有害物質的工業企業應布置在當地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有保證居住區受污染的機會最少。

  第2.2.2.2條 產生有害氣體、惡臭、煙、霧、粉塵以及噪聲、震動、微波輻射等工業企業,不得在居住區內和民住區邊緣建廠。

  第2.2.2.3條 屬于第一、二類開放型同位素放射性工業企業不得設在市區內。

  第2.2.2.4條 排放工業廢水的工業企業不應在飲用水源上游建廠,防止工業廢水的排放污染水源,保證下游最近取水點的水質符合地面水質衛生要求。

  第2.2.2.5條 固體廢棄物堆放和填埋場應避免選在廢棄物易滲漏、揚散、流失的場所以及飲用水源的近旁,防止污染水源和土壤。

  第2.2.3條 工業企業和居住區之間應設置足夠寬度的衛生防護距離,按國家標準GB11654~11666及與此相關的國家標準實施。

  第2.2.4條 在同一工業區內布置不同衛生特征的工業企業時,應避免互相干擾。

  第2.2.5條 食品工業和精密電子儀表工業應設在環境潔凈,綠化條件好,水源清潔的區域。

  第三節 總平面布置

  第2.3.1條 工業企業的生產區、生活區、居住區、生活飲用水源、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排放點、廢渣堆放場和廢水處理場,以及各類衛生防護、輔助用室等工程用地,應兼顧其各自的功能同時規劃,布置原則應符合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以及當地建設規劃的要求。

  第2.3.1.1條 生產區宜選在大氣污染物本底濃度低和擴散條件好的地段。散發有害物和產生有害因素的車間,應位于相鄰車間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第2.3.1.2條 生產區總平面布置應根據工藝流程及各車間的生產特點,有害物質的毒性類別,有害因素的特征,結合地形、風向等條件,按生產性質及各車間的聯系等因素分區合理布置。

  第2.3.1.3條 產生高噪聲的車間與低噪聲的車間應分開布置,主要噪聲源應布置在廠區的邊緣地帶,應遠離廠前區和生活區。

  第2.3.2條 在布置產生劇毒物質、高溫以及強放射性裝的車間時,同時考慮相應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救援設施和設備的配套。

  第四節 衛生防護設施

  第2.4.1條 產生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和設備,應盡可能實現機械化和自動化,加強密閉和隔離措施,避免直接接觸,采取遠距離操作。

  第2.4.2條 根據生產工藝和有害物質物性,采取防塵防毒局部通風和全面通風措施,控制在有害物質的擴散,使車間空氣中塵毒濃度達到衛生標準。

  第2.4.3條 從發生源經局部排氣裝置排出的有害物質必須通過設備處理后,才能排入大氣,保證進入大氣的有害物質濃度不超過已頒布的各類廢氣排放標準規定的限值。

  第2.4.4條 車間的防高溫、防寒、防濕的技術措施應按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執行。采取有效措施,保證作業地點溫度、濕度符合規定的要求。

  第2.4.5條 盡可能選用低噪聲、低振動的工藝過程和設備代替強振動、高噪聲工藝過程和設備,如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取消聲、隔聲、吸聲、減振以及綜合控制措施,符合國家噪聲標準的要求。

  第2.4.6條 生產裝置采用放射性同位素儀表時,在不影響儀器儀表性能的條件下,宜采用輻射強度和能量較低的放射性同位素作放射源,應密閉放置,并設安全標志。

  第2.4.7條 車間的放射衛生防護以及其它各種物理因素的防護,應按GB8702《電磁輻射防護規定》、GB4702《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GB10437《作業場所超高頻輻射衛生標準》、《微波輻射暫行衛生標準》、GB10435《作業場所激光輻射衛生標準》等規定執行。

  第2.4.8條 生活飲用水的水源選擇、水源衛生防護及水質標準,應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2.4.9條 工業企業的固體廢棄物,應采取綜合利用措施,對有害固體廢棄物必須進行處理和處置,消除或控制其對人群健康的危害。

  第三章 初步設計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3.1.1條 建設單位必須提供建設項目一般情況、設計說明書及圖紙資料,其設計說明書中必須有工業衛生篇章,篇章的主要內容為:

  a.設計中所遵循的國家及地方的衛生法規、標準、規范和規程。

  b.建設項目的用途、生產性質、設計能力、使用的原材料、中間產品、產品,工藝流程,生產設備機械化或自動化程度。

  c.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部位、存在的形態、主要的理化性質和毒性及危害的范圍和程度。

  d.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所采用的建筑設計和勞動衛生防護措施及其預期效果。但對于因工藝或設備本身存在的難以克服的困難或尚不能解決的技術問題,要進行說明并采取必要的個人防護措施。

  e.根據生活特點和衛生級別、職工人數及構成,設置生活衛生設計,包括浴室、更衣室、休息室、女工衛生室、廁所、醫療室和工業衛生室及其設備。

  f.寫明用于工業衛生防護措施的經費概算及占工程投資總額的比例。

  g.存在問題。

  第.3.1.2條 凡不能可行性研究階段而直接進行初步設計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須按第2.2.1-2.2.4條進行廠址選擇的衛生學預評價。

  第3.1.3條 初步設計經衛生學預評價后,須由衛生監督部門簽署衛生監督文書“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認可書”(附錄D)。

  第3.1.4條 建設項目中用于衛生防護設施及生活衛生設施的經費,必須在初步設計中編制專項概算,列入建筑項目總概算內。

  第二節 總平面布置

  第3.2.1條 廠區總平面布置應作到功能分區明確。生產區應布置在當地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廠前區和生活區面置在當地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將輔助生產區布置在二者之間。

  第3.2.2條 建設項目的總平面面置,在滿足主體工程需要的前提下,應將污染危害最大的設施布置在遠離非污染設施的地段,合理確定其余設施的相應位置,避免相互影響和污染。

  第3.2.3條 生產區內應將熱加工與冷加工車間分開,產塵的車間與產毒的車間分開布置,高噪聲車間應布置在遠離生活區的廠區邊緣。

  第3.2.4條 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車間與其他車間和廠前區和生活區之間應設有一定的衛生防護綠化帶。

  第三節 廠房和設備布局

  第3.3.1條 廠房建筑方位應保證室內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和自然采光,建筑物的間距一般不得小于相對兩個建筑物中較高建筑物的高度。

  第3.3.2條 高溫車間的縱軸應與當地夏季主導風向相垂直,當受條件限制時,其角度不得小于45度。

  第3.3.3條 產生強烈振動的車間應采取防止振動傳播的措施,產生振動和噪聲的車間墻體應加厚,隔音室的天棚、墻體、門窗應符合隔聲吸聲要求。

  第3.3.4條 產生電離輻射的放射性工作場所應設在單獨建筑物內或建筑物的一端,并要有足夠的建筑面積,按放射場所的有關規定布局。

  第3.3.5條 在同一廠房內同時存在塵、毒、物理因素等多種職業危害因素時,應根據不同職業危害的種類和程度分別布置,產生塵毒危害的設備應布置在車間的下風側。

  第3.3.6條 能布置在車間外的高溫熱源,盡可能地布置在車間外當地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不能布置在車間外的高溫熱源和工業窯爐應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車間下風側的外墻側窗附近。

  第3.3.7條 采用局部排氣罩的生產設備應布置在不產生干擾氣流的位置,產生有害氣體的各種工業用槽應靠近車間的外墻。

  第3.3.8條 產生振動、噪聲、電離輻射或非電離輻射的設備應布置在車間的一端。

  第3.3.9條 多層建筑的廠房內,產生振動、噪聲的設備應布置在底層,而產生高溫或有害氣體的設備則應布置在高層。

  第四節 衛生防護設施

  第3.4.1條 產生粉塵、毒物、物理因素及生產因素的生產設備必須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

  第3.4.2條 使用和生產新化學物質,必須提供完整的工藝流程和毒理學資料,以及相應的衛生防護設施資料。

  第3.4.3條 局部機械排風系統各排氣罩必須遵循設計原則,罩口風速的大小需保證將發生源產生的塵毒吸入罩內。

  第3.4.4條 通風排毒、通風除塵和空氣調節設計必須遵循GBJ19《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及相應的防塵、毒技術規范和規程的要求。

  第3.4.5條 通風系統的組成、管道材質、及其布置應合理,容易凝結蒸氣和聚積粉塵的通風管理,幾種物質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燒或形成更為有害的混合物、化合物的通風管道應設單獨通風系統,不得相互連通。

  第3.4.6條 產生粉塵、有毒物質或酸堿等強腐蝕性介質的車間,應有沖洗地面和墻壁的設施,地面應有坡向排水系統的一定坡度。

  第3.4.7條 產生噪聲、振動的設備應用消聲、吸聲、隔聲及隔振、減振措施,并根據噪聲、振動的物理特性合理設計,使其符合 GBJ87-85《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的要求。

  第3.4.8條 產生高頻、微波等非電離輻射的設備應用良好的接地線金屬屏蔽。

  第3.4.9條 設計中防高溫和熱輻射、防潮濕、防寒、防惡臭措施應按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及相應的規范執行。

  第3.4.10條 車間采光照明應分別按BG50033《工業企業采光設計標準》和BG50034《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執行。

  第3.4.11條 設計中應有控制二次污染的措施,當使用循環風時,進風需經凈化,進風中粉塵或有害物質的濃度不得超過該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30%。

  第3.4.12條 在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易燃易爆物質或易揮發性物質且可能泄漏或積聚的地方,必須設置固定或便攜式檢測報警儀器和事故通風設施。

  第3.4.13條 所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經防護控制后均須在初步設計說明書中提出定量的預期效果。

  第五節 生活衛生設施

  第3.5.1條 新建企業職工食堂、托幼機構、浴室、衛生醫療機構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要求。

  第3.5.2條 新建企業根據生產性質應設置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專業機構及應急救援設施和必要的儀器設備。

  第3.5.3條 車間應設置飲水設施,并應設置更衣室、休息室、廁所、女工衛生室,按車間衛生級別要求設置淋浴間。

  第3.5.4條 改建、擴建、續建項目中的生活衛生設施必須按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要求實施。

  第四章 施工設施與施工過程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4.1.1條 必須嚴格依照初步設計中的衛生要求與技術措施,進行施工設計。

  第4.1.2條 施工設計衛生預評價審查內容為總平面圖、建筑、給排水、采暖通風空調及其它衛生防護設施的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和系統圖。

  第4.1.3條 衛生監督機構應將初步設計的評價意見填寫在施工設計衛生學評價書中。

  第二節 總平面布置

  第4.2.1條 反映工業企業建筑群體場地水平的總平面圖應包括總平面布置的建(構)筑物現狀,撥建筑物位置、道路、衛生防護間距、綠化等內容,必須滿足衛生預評價要求。

  第4.2.2條 建筑項目總平面布置分區內容應按照廠前區內設置行政辦公用房、生活福利用房;生產區內布置生產車間和輔助用房。

  第4.2.3條 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應保持各車間的相對位置不互相影響,應把產生粉塵、有害氣體、煙霧的車間布置在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車間與車間之間的建筑間距應按照《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的相關條款執行。

  第三節 廠房設計和設備布局

  第4.3.1條 以自然通風為主的廠房,車間天窗設計應滿足衛生要求:阻力系數小,通風量大,便于開啟,適應季度調節,天窗排氣口的面積應略大于進風窗口及進風門的面積之和,熱加工廠房應設置天窗擋風板,廠房側窗下緣距地面不應高于1.2米。

  第4.3.2條 車間操作臺面的自然照度系數應不低于1.5%,建筑采光系數應為1:6。

  第4.3.3條 廠房車間照明的設計應依據GB50034《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選定照明標準,選擇光源,確定照明方式,并依照度計算設計燈具數量,容量及布置。

  車間內發熱設備應設計安裝在車間下風側天窗下方的部位,把操作崗位設計在熱源上風向。

  高溫作業車間的選位與布置,其設計應按車間的長軸與夏季主導風向垂直,夏季主導風向與高溫作業車間長軸的夾角不應小于45°

  第4.3.4條 寒冷地區的車間外墻、屋頂及多層廠房中各層樓板等圍護結構,應有良好的保溫性能,防止冬季室內出現結露現象,炎熱地區熱加工車間則應注意隔熱要求和良好的自然通內。

  第4.3.5條 有毒作業車間的墻面、地面、柱子和天花板的表面應采用不吸收毒物的材料裝修,加設保護層,方便清洗,防止有毒物質吸附;粉塵作業車間的地面應平整,不易積灰,便于清掃沖洗。

  第4.3.6條 噪聲和振動的控制在聲源控制的基礎上,對廠房的設計和設備的布局需采取降噪和減振措施。

  第4.3.6.1條 噪聲與振動較大的生產設備應安裝在單層廠房或多層廠房的底層;對振動幅度大、功率大的設備應設計隔振基礎。

  第4.3.6.2條 在工藝上允許遠距離控制且噪聲與振動較大的設備應設計隔室集中操作,將噪聲源與操作人員隔開。

  第4.3.6.3條 噪聲強度超過GBJ87-85《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的廠房,其內墻、頂棚應設計安裝吸聲層。

  第四節 防毒設施施工設計

  第4.4.1條在同一車間布置散發不同有害物質的生產作業時,應把毒性大的與毒性小的作業崗位分開,并應把有害物質發生源布置在操作崗位的下風側。在多層建筑內設置散發有害物質的生產作業時,散發有害物質的作業應置于多層建筑物的上層。

  第4.4.2條 貯存和計量有害物質的容器和反應過程中散發有毒有害氣體設備上的尾氣應引入有害氣體回收凈化處理設備,經凈化達到排放標準后排放,如直接排入大氣,應引至屋頂以上3米高處放空,若鄰近建筑物高于本車間時,應加高排放口。

  第4.4.3條 車間全面通風換氣量的設計,應按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第34條的規定執行。

  第4.4.4條 可能突然產生大量有害氣體或劇毒氣體或窒息性氣體有爆炸危險氣體的作業場所,應設計事故通風設施,其通風換氣次數不小于8次/時。

  第4.4.5條 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車間不宜利用循環風。采用熱風采暖和空氣調節的車間,其新風口應設置在空氣清潔區,新鮮空氣的補充量應達到30立方米/小時·人的標準規定。

  第4.4.6條 廠房內的設備和管道必須采用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物料跑、冒、滴、漏,杜絕無組織排放。

  第五節 防塵設施施工設計

  第4.5.1條 依據車間揚塵作業點的位置、數量,設計相應的除塵設施,對移動的揚塵作業,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移動式輕便吸塵設備。

  第4.5.2條 車間內產生粉塵危害的生產設備應盡可能密閉化或設隔離操作室,最大限度減少操作工人接觸粉塵的時間。

  第4.5.3條 粉塵作業車間應設置有效的通風除塵系統,對粉塵發生源應設計適宜的局部吸塵裝置,經除塵器凈化處理達標后排放。

  第4.5.4條 揚塵點局部吸塵罩的設計應符合衛生要求,其設計原則為位置適宜,罩型正確,風量適中,有足夠的控制風速,確保達到高捕集效率。

  第4.5.5條 輸送含塵氣體的管道設計應與地面志適應夾角,如必須設置水平管道時,應在適當位置設置清掃孔,以利清除積塵,防止管道堵塞。

  第4.5.6條 按照粉塵類別不同,通風除塵管道內應保證達到最低經濟流速,為便于除塵系統的測試,設計中應在除塵器及風機的前后設測試孔,測試孔的位置應選在氣流穩定的管段處。

  第六節 生活衛生設施

  第4.6.1條 生活衛生用房的設計應依據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設計。

  第4.6.2條 生活衛生用房的配置應按照衛生特征分級定位,應與產生有害物質或有特殊要求的車間隔開,應盡量布置在生產工人相對集中的地方。

  第4.6.3條 生活衛生用房應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風。

  第4.6.4條 生活衛生用房的設計按照衛生特征分級確定,其平面設計應包括浴室,更衣室(內設外、內衣存外柜和工作服存放柜),緩沖通道、女工衛生室、廁所,對特殊工種應設除塵、消毒或烘干室。

  第七節 施工過程

  第4.7.1條 建設項目施工階段的預防性衛生監督,應依據工程項目建設周期的長短,衛生防護設施施工情況具體確定。

  第4.7.2條 施工階段預防性衛生監督的主要任務是以初步設計中的衛生審查要求和施工設計的圖紙和資料為依據,掌握施工中衛生防護設施的落實情況。

  第4.7.3條 施工中凡涉及衛生防護,衛生布局等需要變更時,應由設計部門提出,經衛生監督部門復審,同意后以復審結論的書面形式通知建設單位。

  第五章 竣工驗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5.1.1條 企業在建設項目全工藝試生產正常狀態下,在驗收前兩個月,必須向衛生監督機構提出驗收的申請。

  第5.1.2條 企業應按《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業衛生監測評價申請書》(附錄E)的內容和要求認真填寫,并向衛生監督部門提交指定的圖紙和資料。

  第5.1.3條 衛生監督機構到現場進行衛生學調查、職業危害因素的測試和評價。

  第5.1.4條 衛生監督機構出具《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附錄F)。

  第5.1.5條 工業企業建設項目衛生學預評價費用,應在前期工作費項目中列支。

  第二節 現場調查

  第5.2.1條 衛生監督機構在接到企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業衛生監測評價申請書》后,應在一個月內到現場進行衛生學調查。

  第5.2.2條 生產過程的衛生學調查包括了解生產工藝的企業過程呼確定生產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

  第5.2.2.1條 化學因素(有毒物質,生產性粉塵):原料、半成品、中間產物、產品和廢棄物的名稱、生產和使用數量、理化特性、工人接觸方式和接觸時間。

  第5.2.2.2條 物理因素:高溫、噪聲、振動、照度、電離輻射、非電離輻射等。

  第5.2.2.3條 生物因素:生產過程中存在的致病病原體。

  第5.2.3條 生產環境衛生學調查:調查生產環境狀況,車間通風,采光照明,除塵排毒通風系統,噪聲及其它物理因素防護,高溫作業防護和車間微小氣候狀況,以及相鄰車間的影響,衛生輔助設施的配置是否符合衛生標準。

  第5.2.4條 調查建設項目是否嚴格按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進行施工,是否落實各階段設計審查時提出的衛生學預評價意見。

  第5.2.5條 測試點設置原則應根據職業危害因素特征和操作部位而定。

  第5.2.5.1條 化學因素的測試點設置原則見附錄A。

  第5.2.5.2條 物理因素的測試點設置原則見附錄B。

  第5.2.5.3條 生物因素的測試點設置原則,以動物的毛皮和羽絨為原料的加工業,在可能染菌的工序和部位進行采樣檢驗。

  第5. 2.5.4條 在確定測試點的同時應繪制職業危害因素測試點平面分布圖,格式見附錄G。

  第三節 現場測試

  第5.3.1條 測試條件:按設計時滿負荷生產狀況。

  測試頻率:按照勞動衛生學要求,連續采樣測定三天,每日上、下午各一次。

  每次同一點不同時間內測定,采樣樣品不得少于三個,測試結果取其算術平均值。

  第5.3.2條 測試方法:粉塵測定方法按GB5748《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方法》的規定執行,毒物測定方法按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勞動衛生與職業病研究所主編的《車間空氣監測檢驗方法》第三版標準方法以及有關噪聲、局部振動、微波、激光、電離和電磁輻射等國家標準所規定的監測方法執行。暫無標準方法的,可參照國外方法,但必須加以說明。

  第5.3.3條 職業危害因素測定記錄:塵毒作業測定記錄、噪聲測定記錄、其它物理因素測定記錄;職業危害因素測定結果報告,格式詳見附錄H、I、K、L。

  第四節 竣工驗收標準

  第5.4.1條 評價標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限期治理,不合格四級。其評價指標見附錄C。

  第5.4.2條 評價依據:計算各種職業危害因素的每個測試點濃度(或強度)的平均值,粉塵濃度的測試數據計算幾何平均數,毒物濃度計算算術平均數或幾何平均數(其測試數據如為正態分布則計算算術平均數,如為偏態分布計算幾何平均數,噪聲的測試數據不求平均數)對I級和II級危害物質要注明最高值和最低值,未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為合格,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為不合格。

  第5.4.3條 依據現場衛生學調查和測試數據做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并填寫《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附錄F),同時將調查和測試小結以及存在問題附于認可書后。

  ( 注: 附錄A---M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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