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礦產部關于礦渣是否屬于礦產資源的復函
2008-05-20
來源:地質礦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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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2月15日,地質礦產部) 廣西地礦局:
你局《關于礦渣是否屬于礦產資源的請示》(桂地發[1995]12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根據《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第十二、十三條的規定,從廢石(矸石)中回收礦產品或從尾礦中回收礦產品,其礦產資源補償費都應當實行免、減優惠。
國家鼓勵最大限度地回收、節約、合理和綜合利用礦產資源,充分發揮資源效益,防止污染,保護環境,因此,對于從符合礦山設計確定的廢石(矸石)、尾礦中回收礦產品或者直接利用廢石(矸石)或尾礦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鼓勵,其中對符合《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第十二、十三條減免范圍的,應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免、減申請和審批。
冶金工業產生的護渣,屬工業固體廢物,對其利用應屬“三廢”處理,不應對其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