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排污費“提高征收標準百分之五”解釋的函
(1995年6月13日,國家環(huán)保局監(jiān)督管理司) 國家計委價格管理司:
最近,一些地方對排污費中懲罰性補償收費措施“提高征收標準百分之五”的理解有誤,現(xiàn)解釋如下:
國務院《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國發(fā)[1982]21號文)中關于“提高征收標準百分之五”的規(guī)定,是指排污單位在被征收排污費兩年后,仍然超標排放污染物,則從第三年起,每年遞增收費標準5%。該排污單位應繳納排污費的計算公式如下:
排污收費基數(shù)十排污收費基數(shù)×(N-2)×5%
其中排污收費基數(shù)=污染物排放量×收費單價;N為排污單位被征收排污費的年度數(sh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