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關于同意國家環境保護系統環境監理人員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的批復
(1995年8月14日,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把環境監理人員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的報告》(環人(1993)643號)崐收悉。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1993]
78號)的規定和國務院領導的指示精神,經研究,原則同意國家環境保護系統環境崐監理人員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即各項人事管理制度依照《國家公務員暫崐行條例》和有關配套法規進行管理。具體單位由各級政府環保部門報政府人事部門崐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批,并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嚴格界定人員范圍。依照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的只限于行使國家行政權崐力,依法執行公務的在編人員。各級環境監理機構下屬從事咨詢業務、科研、后勤崐服務等事業或企業單位,不劃入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范圍。
第二,使用事業編制的環境監理機構列入依照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后,可不改崐變其編制性質,編制管理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使用事業編制的單位列入依照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后,經費管理仍按國崐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一個單位不得實行兩種制度。凡依照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的單位,不得實行企業、事業單位的職稱、工資及資金等人事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