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環境噪聲監測問題的復函
2008-05-20
來源:國家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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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1月23日,國家環保局政策法規司) 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環境保護局:
你局排污收費監理站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關于在環境行政執法中所遇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如果建筑施工場地位于周圍無敏感建筑物或區域的空場地,在選擇建筑施工場界噪聲測點時,應考慮建筑施工場地在城市功能區劃中所處的具體位置,并可按最高功能區劃的噪聲要求,監測施工場地處于該功能區劃內的邊界噪聲最大值。
二、關于夜間頻繁突發廠界噪聲的監測方法及測點的選擇,應依據GB12349—90、GB12524—90及GB 3096—82執行。
三、關于鍋爐房噪聲的監測,應區別單獨鍋爐和廠界以內的鍋爐房兩種情況,并分別對待。對單獨鍋爐房,可認定鍋爐房外墻即為場界;對廠界以內的鍋爐房,仍應在法定廠界或者事實廠界外1米處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