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新設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按建設項目環保法規管理的復函
2008-05-20
來源:國家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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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4月1日,國家環保局政策法規司)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京環保法字[1996]91號文收悉,根據我局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的通知》(環監[1995]100號)的要求,對于新建、改建(含翻建)、擴建、轉產飯店、餐廳、歌舞廳、洗染店等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應視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有關法規,規定對其進行監督和管理。
原有飲食、娛樂、服務企業在原有經營設施基礎之上改建或者擴建,包括為擴大經營規模而重新裝修和改建,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辦理企業注冊登記的,應作為新建項目,并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