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低中放廢物處置場建設有關問題的復函
2008-05-20
來源:國家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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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5月9日,國家環保局 環監[1996]435號) 中國核工業總公司:
你公司《關于請明確低中放廢物處置場建設有關問題的函》(核總安發[1996]49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環境保護局關于我國中、低水平放射性廢物處置的環境政策的通知》(國發[1992]45號)精神,區域性低中放廢物處理場系“國家中、低放水平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是一項公益性事業,實質上是一項環保工程。
二、各廢物產生單位作為廢物處置場的用戶,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應承擔交納處置費用(大型核設施應預交部分處置費,作為處置場建設的啟動資金)的義務。廢物處置費由廢物處置場營運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三、中核總清原環境工程公司作為中國核工業總公司組建的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置工作的專業公司,在組織上應獨立于放射性廢物產生單位,在管理上應按國家有關法規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置場的選址、建造和運營,履行業主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