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水污染事故行政處罰問題的復函
2008-05-20
來源:國家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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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27日,國家環保局 環發[1997]746號) 山西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環保部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有關問題的緊急請示》(晉環法字[97]358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單位,由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罰款。”
據此,環保部門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放單位,有權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