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的通知
2008-05-20
來源:國家經貿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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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22日,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商檢局 國經貿機[1997]8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外經貿委(廳、局)、外經貿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廣東海關分署、各直屬海關、各直屬商檢局,國務院各部門:
近幾年來,舊機電產品進口量越來越多,一些產品如舊的液壓挖掘機、船用柴油機、醫用X射線斷層檢查儀(CT)、醫用X光診斷儀等的進口,不僅污染環境,嚴重危及人身和生產安全,也擾亂了正常市場秩序。為了有效地保護環境,保障人民健康和生產安全,提高社會效益,現就加強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1月1日起,除因特殊需要經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批準外,不論何種外匯來源、貿易方式和進口渠道,一律不準進口舊的機電產品。
二、未經批準,各有外貿經營權的單位不得對外簽訂進口舊機電產品的合同或有約束力的協議。
外匯管理部門和銀行憑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出具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的《配額產品證明》或《機電產品進口證明》、《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售、付匯聯辦理售、付匯業務。
三、凡進口舊的機電產品,海關按產品管理方式,分別憑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外經貿部簽發并注明為舊品的《配額產品證明》、《機電產品進口證明》、《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和《進口許可證》以及商檢機構出具的《舊機電產品進口備案書》一并驗放。違者由海關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四、商檢機構負責對所有經國家批準進口的舊機電產品實施商品檢驗(舊船舶由中國船級社實施檢驗)。
對符合國家安全和環保強制性標準及合同所規定檢驗標準的舊機電產品,商檢機構簽發《進口商品檢驗情況通知單》。對不符合的,按照商檢有關規定處理。
五、嚴禁使用新機電產品的進口證件報關進口舊機電產品。一經發現,由海關予以沒收。
進口的舊機電產品,以不低于該產品新品價值的60%為基礎,計征關稅及其它稅費。
六、本通知下達前已由地方或部門批準進口而未到貨者,限1998年3月31日前報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復核,并換發相應進口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