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石料開采企業排污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2008-05-20
來源:國家環?偩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1998年7月21日,國家環?偩洲k公廳環辦函[1998]210號) 浙江省余杭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石料開采企業排污收費問題的請示》(余環保[1998]第66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對于石科開采、篩選、輸送等生產過程中無組織的粉塵排放,適用《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中“顆粒物·其他·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排放標準。采樣布點方法按上述標準附錄C執行。
二、征收排污費可執行《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國發[82]21號)附表《排污費征收標準》廢氣部分·生產性粉塵·其他粉塵的收費標準。
今后,需要我局解釋的有關問題請按程序通過省環境保護局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