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費收費標準及其有關事項的通知
2008-05-20
來源:國家計委、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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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捕捉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和列入國家一、二級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按《捕捉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費收費標準》規定,向捕捉單位和個人收取資源保護費。
二、對出售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和列入國家一級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按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實際成交額的6%,向供貨方收取資源保護費,對出售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和列入國家二級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按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實際成交額的4%,向供貨方收取資源保護費。
三、對利用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和列入國家一級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加工成制成品的,除中醫藥生產企業按其制成品實際銷售額的2%收取資源保護費外,其他均按其制成品實際銷售額的3%收取資源保護費;對利用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和列入國家二級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加工成制成品的,除中醫藥生產企業按其制成品實際銷售額的1%收取資源保護費外,其他均按其制成品實際銷售額的2%收取資源保護費。
四、對利用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和列入國家一、二級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舉辦表演、展覽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按其收入的2%收取資源保護費。
五、對經批準捕捉、收購、利用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和列入國家一、二級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進行科學研究的,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免收資源保護費。
六、捕捉、出售、利用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和列入國家一級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資源保護費,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有關申請時,向申請單位和個人直接收取;捕捉、出售、利用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和列入國家二級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資源保護費,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有關申請時,向申請單位和個人直接收取。
七、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按規定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收費單位應在明顯的位置公布收費標準,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