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回收的消耗臭氧層物質”標志的通知
2008-05-20
來源: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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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
根據國家環保總局、外經貿部和海關總署聯合制定的《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出口回收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容器上必須貼有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統一印制的‘回收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標志,并準確標示物質名稱和含量”的規定。我局委托有關部門設計了“回收的消耗臭氧層物質”標志圖案,現予以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須按照《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的規定,經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審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回收的消耗臭氧層物質”標志圖案。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的許可使用,或者利用相同或類似的圖案、文字進行商業活動都屬違法行為,將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二000年五月十五日
附:“回收的消耗臭氧層物質”標志圖
說明: 1. 標志中心的球體代表地球。
2.周圍綠色色帶代表臭氧層,具有保護地球的意義,綠色又代表生命。
3.RECYCLED ODS中文意思是“回收的消耗臭氧層物質”,其中ODS是“Ozone-Depleting Substances”的英文縮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