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燃煤鍋爐排放大氣污染物黑度超標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
2008-05-20
來源:國家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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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函[2001]35號關于燃煤鍋爐排放大氣污染物黑度超標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 遼寧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 <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問題的請示》(遼環函[2000]8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燃煤鍋爐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的,也應適用該規定。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不僅規定了鍋爐排放煙塵和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的濃度標準,同時還規定了鍋爐排放的煙氣黑度限值標準。
另據國務院1990年4月6日發布的《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的明確規定:"環境保護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鍋爐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煙氣黑度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適用《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主題詞:環保 執法 解釋 復函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
計劃單列市環境保護局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法規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