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重污染企業
國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小企業,指1996年《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明令取締關停的十五種重污染小企業,以及國家經貿委限期淘汰和關閉的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產品質量低劣、技術裝備落后、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新五小”企業。即:
1、小造紙。年產5000噸以下生料造紙。年生產能力小于1萬噸的化學制漿造紙生產裝置。
2、小制革。年產折牛皮3萬張以下。
3、小染料。年產500噸以下。
4、土煉焦。采用“坑式”、“萍鄉式”、“天地罐”和“敞開式”等落后方式。
5、土煉硫。土法,同煉焦。
6、土煉砷。年產100噸以下土法。
7、土煉汞。年產10噸以下土法。
8、土煉鉛鋅。年產2000噸以下土法。
9、土煉油。無國家審批(國務院審批)。
10、土選金。溜槽、混汞、小堆浸等。
11、小農藥。無生產許可證、正規設計。
12、小電鍍。含氰電鍍,無正規設計、工藝落后。
13、土法石棉制品。土法。
14、放射性制品。無審批手續。
15、小漂染。年產1000萬米以下。
16、小水泥。直徑1.83米以下熟料粉磨站;窯徑2.2米以下、年產4.4萬噸以下機立窯。窯徑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窯。
17、小火電。單機容量小于或等于5萬千瓦的常規小火電機組。
18、小煉油。100萬噸以下的原經審批的煉油廠。
19、小煤礦。無安全設施、無四證(采礦證、生產證、礦長資格證、營業執照)小煤礦,單井井型低于年產9萬噸以下的煤礦。
20、小鋼鐵。平爐、10噸以下(含)電爐、1.5平米以下鼓風爐、100立方米以下(含)高爐、15噸以下(含)轉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