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罰款處罰辦法
2008-05-20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號令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 根據2002年5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5號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違反《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閑置可以綠化的空地兩年以上的,按照應當綠化的空地面積,處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完成綠化工程。
第三條 違反《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在30日內,未將綠化用地范圍內的臨時設施拆除,未將綠化用地清理干凈的,責令改正,并處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罰款。
第四條 對違反《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砍伐、移植以及其他損害古樹名木行為的罰款,按照《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執行。
第五條 對違反《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期限將代征綠地交給城市綠化專業部門的,責令限期交出,并處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罰款。
第六條 違反《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賠償損失、補種樹木,并處損失費2至5倍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砍伐樹木的;
(二)駕駛車輛或者從事其他作業撞傷、撞倒樹木及其他嚴重損壞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的。
第七條 違反《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移植樹木的,由城市綠化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八條 違反《條例》有下列第(一)、(二)、(三)項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第(四)、(五)、(六)項行為之一的,責令賠償損失,并處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一)就樹蓋房或者圍圈樹木的;
(二)在綠地或者道路兩側綠籬內設置營業攤位的;
(三)在草坪或者花壇內堆物堆料的;
(四)在綠地內亂倒亂扔廢棄物的;
(五)損壞草坪、花壇和綠籬的;
(六)釘拴刻劃樹木、攀折花木的。
第九條 違反《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按照《條例》規定作出其他處理外,對責任者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綠地內傾倒、排放污水、污物等,嚴重污染綠地的;
(二)擅自改變綠地使用性質、擅自臨時占用綠地的。
在綠地內傾倒垃圾、渣土的,責令限期清除干凈、恢復綠地原狀,并按照影響綠地的面積,處每平方米20元的罰款。
第十條 園林樹木賠償標準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