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號令發布 根據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6號令修改)
第一條為了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禁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根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規劃市區、郊區的城鎮地區和開發區、科技園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區、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區的道路上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流體、散裝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流體、散裝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運輸車輛準運證件。
(二)運輸流體和散裝貨物時,必須使用有準運證件的運輸車輛。
(三)設專人負責運輸車輛的管理,制定運輸車輛管理責任制度并組織實施,加強對駕駛人員的教育和管理。
(四)建立運輸車輛使用、維修、檢查制度,加強對運輸車輛的日常檢查和維修,嚴禁使用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運輸。
(五)運輸車輛不得超量裝載。
(六)運輸車輛駛出裝載現場前,必須將車輛槽幫和車輪沖洗干凈,不得車輪帶泥行駛。
(七)運輸車輛必須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門依法批準的運輸線路、時間、裝卸地點運輸和卸倒。
(八)運輸散裝貨物的車輛必須密封、包扎、覆蓋,不得沿途泄漏、遺撒。
(九)運輸時發現自身有泄漏、遺撒的,必須及時清掃干凈。
第四條運輸車輛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核發的準運證件。
(二)運輸散裝貨物的車輛,四周槽幫牢固可靠,無破損,擋板嚴密。
(三)運輸渣土、砂石的車輛應當安裝符合本市技術標準的運輸裝置,并保持密封完好。
(四)運輸流體貨物的車輛,必須使用不滲漏的容器裝載運輸。
第五條運輸車輛的使用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有準運證件的車輛從事流體和散裝貨物的運輸。
(二)與運輸單位簽訂防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協議書,對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進行督促檢查。
(三)運輸建筑施工材料、土方、渣土的,要在施工現場運輸車輛出口處內側,鋪設長度不小于25米,寬度不小于出口處寬度的混凝土路面,并在出口處設置沖洗車輪的設備及相應的排水和泥漿沉淀設施。
第六條禁止拖拉機、獸力車和農用運輸車在規劃市區、郊區的城鎮地區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地區從事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流體和散裝貨物的運輸。
第七條對違反本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給予處罰:
(一)使用無準運證件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運輸車輛從事運輸的,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運輸散裝貨物的車輛未密封、包扎、覆蓋或者運輸流體貨物的車輛未使用不滲漏容器,泄漏、遺撒的,責令清除,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運輸渣土、砂石的車輛不符合本市技術標準,造成遺撒的,責令清除,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運輸車輛沿途泄漏、遺撒的,責令清除,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五)運輸車輛車輪帶泥行駛的,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對于道路上泄漏、遺撒物,當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沒有條件清除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可以代為委托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八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對車輛運輸泄漏、遺撒的查處。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運輸車輛裝載貨物捆扎不牢固、封蓋不嚴密,運輸途中泄漏、遺撒的,可對駕駛員吊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
拖拉機、獸力車和農用運輸車在規劃市區、郊區的城鎮地區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地區從事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流體和散裝貨物運輸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運輸車輛泄漏、遺撒的行為有權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舉報單位和個人表揚和獎勵。
第十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或者因執法不嚴而使其責任區內運輸車輛泄漏、遺撒現象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