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重慶市環保局“關于執行加倍征收排污費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2008-05-20
來源:國家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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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9月21日,國家環保局監督管理司) 重慶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執行加倍征收排污費有關問題的請示”(重環發[1996]388號)已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國發[1982]21號)規定精神,對1979年9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頒布以后,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形成生產能力,且又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均應按規定加倍征收排污費。
請按此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