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制定出臺了關于加強“一湖兩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的若干規定(草案)明日起公開征集市民意見。規定中明確了違規排污的單位及個體排污戶將按處罰上限予以罰款,并在媒體上曝光。被曝光的違規排污戶將自費在媒體上向社會公開道歉。
該草案對滇池、長江、珠江流域保護區全面截污、全面整治工作作出了相關規定。規定中所指的“一湖兩江”流域保護區范圍包括昆明主城規劃控制區620平方公里、呈貢新區規劃控制區160平方公里、滇池水體及滇池環湖公路面湖一側區域(含湖面)、36條入滇河流及河道兩側各200米范圍內、除主城規劃區及呈貢以外的縣(市、區)城區規劃區范圍及流經縣(市)區城區的河流及河道兩側各200米范圍內、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以及各湖泊水庫。
規定中指出直接向“一湖兩江”流域保護區排放氮、磷污染物、廢水污水,向流域保護區湖泊、水庫、河流等水體傾倒渣土、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以及在“一湖兩江”流域保護區湖泊水庫、河流等水體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等一系列行為都屬于違規排污行為,相關部門和管委會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排污戶限期治理、停產停業并依法按上限處以罰款,并適時在媒體上予以曝光,被曝光的排污戶必須自費在媒體上刊登向社會公眾的道歉書并做出環保承諾。不公開道歉或不履行環保承諾的,屆時將不得恢復生產經營。市民可向14個縣市區政府相關部門及五個管委會舉報環境違規行為,經查屬實的將予以一定獎勵。
規定中還要求14個縣市區政府和5個管委會及各工業園區管委會要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城鎮及工業園區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及其配套管網的建設并于2009年9月30日前投入使用,處理后排放的廢水水質需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未完成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建設的區域將不再批準新增化學需氧量排放項目的建設。在排污管覆蓋且排污管與城鎮污水處理廠配套使用的區域,排污戶須于2009年9月30日前將處理達標的污水接入排污管網。而在2009年6月30日前排污管網仍不能覆蓋或者不能和污水處理廠配套使用的排污戶則必須在2009年9月30日前自建處理系統,使外排污水達到一級A標準。
從即日起,市民可以將自己對《昆明市關于加強“一湖兩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的若干規定》的意見和建議反映到昆明市環保局,電話:0871-4145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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