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水和空氣里排放污染物,可以通過購買獲得指標,這就是排污權交易制度,是嘉興在全國率先嘗試的,這一制度將會以地方法規形式在浙江全省推廣。
昨天上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簡稱《草案》)首次提交審議。
背景:生態警鐘逼出法規
迫切需要制定這部條例,主要基于浙江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水污染壓力進一步加大。
首先,浙江部分流域特別是平原河網和城市內河污染問題突出,有的河段水質甚至呈下降趨勢,尤其是太湖流域、錢塘江流域發生的藍藻等事件,更是敲響生態警鐘。
其次,城鎮污水處理廠的管理矛盾比較突出,飲用水水源保護仍有待加強,農業農村面源污染治理任務十分艱巨。
最后,水資源嚴重短缺,地區間水污染糾紛增多,影響經濟和社會協調、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亮點一 引入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草案》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區域協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及有關生態保護區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引入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這是浙江首次以地方法規形式加以明確。
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建議,《草案》在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主體、對象、內容、范圍、標準和方式以及資金籌集等方面作具體規范,以便實際操作。
亮點二 允許排污權交易
《草案》規定:已取得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和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通過清潔生產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減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量,可以有償轉讓。
省環境保護局局長徐震指出,我省排污權交易的試點工作在全國走在前列,條例草案細化、強化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規定排污總量控制指標的核定;排污許可證申領范圍,除國家規定外,結合本省實際,增加了排放餐飲業污水和規;B殖污水的企事業單位應當申領排污許可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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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也要立法規范
人們常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而司法鑒定結論直接關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維護。
昨天,《浙江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草案)》也首次提交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
該條例草案明確,當事人需要司法鑒定的,應當委托本條例所規范的經省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許可、審核登記設立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職權鑒定,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委托上述機構進行。同時,條例草案規定,當事人在訴訟進行過程中提出司法鑒定,應當經辦案機關同意,以避免和減少重復鑒定、多頭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