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公眾的環境權益,山西省政府近日出臺《山西省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今后,老百姓可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環境的立法、監督及管理,特別是對一些重污染企業的相關信息及建設項目的審批有了知情權、話語權。
"污企"應公布七項信息
"以往,市民獲得環境信息的唯一方式,就是政府部門的新聞發布,但對市民普遍關注的規模較大企業的環境信息公布,卻一直沒有相關規定。"省環保廳宣教中心主任李景平認為,這不但影響市民知曉環境信息的權利,還在某種程度上增加了市民對環境保護的投訴。
而新《辦法》明確規定,公眾有權獲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重點排污企業的以下信息:企業環境保護方針、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及成效;企業排放污染物種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狀況和排放去向;企業環保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污染物排放對環境造成的影響;污染治理計劃和年度實施情況;污染事故的防范及對策;企業需要依法公開的其他環境信息這七項內容。
發生事故要及時發布信息
以往,政府部門公布環境信息一直沒有法定的渠道和內容,公眾獲得環境信息難、獲得不及時的情況時有發生。
新《辦法》的規定,除涉及國家機密或者商業秘密的環境信息外,所有涉及環境保護的信息,均應向市民全部公開。尤其在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對公眾健康和環境可能造成威脅的緊急情況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迅速向可能受到影響的公眾,發布一切能夠幫助公眾采取措施預防和減少損害的信息。
公眾可申請獲取環境信息
《辦法》規定,公眾通過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或走訪形式提出獲取環境信息要求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要求后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不能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的,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專門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答復期限,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但答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目前,可以公開或公布的環境信息包括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各類環境標準;排污費征收的項目、依據、標準、程序和使用情況;經調查核實的公眾對環境問題或者對企業污染環境的信訪、投訴案件及其處理結果;重大環境治理、環保補助資金項目等共有14種。
未按時答復投訴將被問責
《辦法》還有一個亮點: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其他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公眾公開建設項目信息,包括項目名稱、擬選地址、項目性質、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等,環保部門要召開專家代表論證會、公眾聽證會,征求公眾意見。
對公眾反映的問題,環保部門須在接到反映之日起15個工作日之內通過復函、回信、在政府環保網站回復等方式,向公眾反饋處理結果。如環保部門未按規定發布環保信息,并對公眾投訴在規定之日內不予答復處理,主要領導會依法受到問責。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