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近日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監督管理嚴格開展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企業一年內沒有任何重大環境違法行為才能遞交上市環保核查申請。
《通知》規定,各級環保部門不予受理在申請核查前一年內發生過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的上市環保核查申請。并界定,發生重大或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被責令限期治理、限產限排和停產整治、受到環保部門10萬元以上罰款等均屬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這條規定自發布之日起6個月后開始實施。
《通知》規定,在審核過程中,對于存在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三同時”驗收制度、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未完成必須實施的搬遷任務等違法情形且未改正的企業,環保部門將退回其核查申請材料,并在6個月內不再受理。
《通知》規范了上市環保核查工作程序。由環境保護部負責主核查的公司,應先取得相關省級環保部門的核查初審意見。在所有相關省級環保部門出具同意通過核查初審的意見后,環境保護部才受理公司的上市環保核查申請。省級環保部門負責主核查的公司跨省生產的,主核查的省級環保部門應請相關省級環保部門協助核查。
《通知》規定,嚴厲處罰弄虛作假行為。如發現公司存有弄虛作假、故意隱瞞重大違法事實的行為,各級環保部門應及時終止核查,且在1年內不再受理其上市環保核查申請。對于存有弄虛作假、故意隱瞞企業重大違法事實行為的上市環保核查技術咨詢單位,省級及以上環保部門應予通報批評,并在兩年內不再受理其編制的技術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