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防護用品,一般是指為防止各種職業毒害和傷害而發給職工在勞動中隨身使用的各種必備護具,亦稱為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或個體護具。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安全與健康所采取的必不可少的輔助措施,它區別于勞動保護的根本措施,在某種意義上,它是勞動者防止職業毒害和傷害的最后一項有效措施,必須引起企業領導人和廣大職工的重視和珍愛。同時,它又與職工的福利待遇以及保護產品質量、產品衛生和生活衛生需要的非防護性的工作用品有著原則區別。在勞動條件差、危害程度高或集體防護措施起不到防護作用的情況下(如在搶修或檢修設備、野外露天作業、修理事故或隱患,以及生產工藝、設備一時跟不上等),個人防護用品會成為勞動保護的主要措施。勞動防護用品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是必不可少的生產性裝備,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發足,不得任意削減,廣大職工要十分愛惜,認真用好。
一、有關勞動防護用品的法規
國家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管理做了一些規定。1956年5月,國務院發布的《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和《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都單列了勞動防護用品一章!督ㄖ惭b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明確規定,“施工單位應該供給職工適用的、有效的防護用品”。1956年5月,國務院通過的《關于防止廠礦企業中矽塵危害的決定》中指出,“廠礦企業應該根據需要發給接觸矽塵的工人有效的防塵口罩、防塵工作服”。1963年9月,勞動部頒發試行了 《國營企業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規定了防護用品發放的原則、范圍和標準。1984 年 10 月,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商業等部門和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關于改革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管理制度的通知》,明確指出發放職工個人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應當根據企業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根據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來發放。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分類
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很多,目前常用的分類方法有以下四種。
一種是按人的生理部位分類,有頭部的防護、面部的防護、眼睛的防護、呼吸道的防護等。
另一種是按使用的原材料分類,有棉紗棉布制品、絲綢呢絨制品、皮革制品、橡膠制品和五金制品等。
第三種是按用途分類,有通用防護用品(也稱一般防護用品)、專用防護用品(也稱特種防護用品)等。
最后一種是按使用性質分類,有防塵用品、防毒用品、防酸、防堿和防油用品、防高溫、防輻射用品、防水用品、高空作業用品、防噪聲用品、防沖擊用品、防放射性用品、涉水作業用品、防微波和防激光輻射用品、絕緣用防觸電用品、防機械傷害和防臟污用品(主要指防刺、割、絞、輾、磨損及臟污等)、防寒用品等。
從職業衛生角度考慮,勞動防護用品可分為七類。
。ㄒ唬╊^部防護類。如安全帽、防寒帽、礦工帽、女工防護帽等。
(二)呼吸器官防護類。如防塵口罩、防毒口罩、濾毒護具等。
(三)眼、面防護類。如防沖擊護眼具(防護眼鏡)、焊接護目鏡及面罩、爐窯護目鏡及面罩等。
。ㄋ模┞犛X器官防護類。如耳塞、耳罩、頭盔等。
。ㄎ澹┦肿惴雷o類。如絕緣手套、防酸堿手套、防寒手套、絕緣鞋、防酸堿鞋、防寒鞋、防油鞋、皮安全鞋(防砸鞋)等。
。┓雷o服類。如防機械外傷服、防靜電服、防酸堿服、阻燃服、防塵服、防寒服等。
。ㄆ撸┓缐嬄漕。如安全帶、安全繩等。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一般要求
勞動防護用品的作用,是使用一定的屏蔽體、過濾體、系帶或浮體,采取阻隔、封閉、吸收、分散、懸、浮等手段。保護人員肌體的局部或全部免受外來的侵害。因此,防護用品必須嚴格保證質量,做到安全可靠,并要穿戴舒適方便,經濟耐用,不影響工作效率。
各類勞動防護用品都與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息息相關,在勞動防護用品的設計和制作時,應嚴格遵守三項原則:一是勞動防護用品應穿著舒適、便于操作,在滿足防護功能的條件下,盡量使其外觀優美大方。二是勞動防護用品必須選用優質的原材料制作,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技術(產品)標準;三是勞動防護用品本身,不得損害佩戴者的身體器官。
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產品質量指標和技術條件,國家制定了技術標準。其中已經頒布實施的有《安全帽》( GB2811— 81)、《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 GB2626—81)、《過濾式防毒面具》(GB2890—82)、《焊接護目鏡、面罩》、(GB3609 .1—83)、《爐窯護目鏡和面罩》(GB4015— 83)、《皮安全鞋》 (GB4041—83)、 《防靜電膠底鞋、 導電膠底鞋安全技術條件》 (GB4385—84)《防沖擊眼護具》(GB5890—86)、《阻燃防護服》(GB8965—88)等。對于特種防護服,目前尚未國家技術(產品)標準。暫執行相應的地方技術(產品)標準。
現以防護服為例,來說明國家制訂的技術標準和要求,在防護服中,使用最普遍的是防機械外傷服,主要是起屏蔽作用。國家標準要求在結構設計上盡可能避免有松散部位,并做到“三緊”(領口緊、下擺緊、袖口或褲角緊),以防刮絞造成傷害。同時,要求服裝的面料必須具有一定的耐磨強度、裂斷強度和抗撕強度等主要機械性能。服裝的縫合部位能承受一定的拉力,對其施加拉伸載荷29.4牛頓力(3公斤力)時,縫合部位應無脫線、斷線現象。對于特殊用途的防護服,如防靜電、防酸堿、阻燃及隔熱服等。除應滿足于上述技術要求外,其特殊防護功能還要符合相應的技術(產品)標準的要求。
為了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確保職工在生產作業中的安全和健康,原勞動人事部、國家標準局和商業部于1982年聯合頒布了 《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暫行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必須經國家指定的監督檢驗部門按標準進行鑒定,取得許可證方可生產。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準銷售和使用。生產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必須經有關部門認定批準,對未認定批準而擅自生產和銷售不合格產品的單位,勞動行政部門應令其停產或停止銷售;對銷售后造成使用者出現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方面的責任。
原勞動人事部于1987年2月6日頒發了 《特種勞動防護產品監督檢驗管理辦法》,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銷售、檢驗和使用都做了明確的規定。為加強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性能及質量的監督管理,促進產品質量的提高,原勞動人事部于1988年1月5日頒布了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對申請國家生產許可證的各類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及檢驗、使用、管理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提出了要求,并規定了企業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條件,以及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許可證的申請與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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