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勞動者在作業勞動中享有哪些權利?
答:(1)得到職業衛生教育、培訓;(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6)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2、問:職業健康防治的責任主體?
答:該《暫行規定》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對于作業場所的職業健康監督管理工作,生產經營企業要真正擔負起職業危害防治的主體責任。
3、問:企業在職業健康防治方面具有哪些義務?
答:按照該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做好八方面工作:(1)將職業危害及后果如實告知職工;(2)對職工進行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3)建立企業內部的監督隊伍;(4)對職工進行必要的體檢、為職工建立健康檔案;(5)給有職業危害的崗位職工配備合格的個體防護用品;(6)對危險崗位的工藝設備及時更新改造,嚴格做到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7)對建設項目職業危害設施“三同時”相關文件備案;(8)報告職業危害定期檢測、評價結果。
4、問:存在職業危害的企業,需要建立、健全哪些規章制度?
答: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職業危害告知制度、職業危害申報制度、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等。
5、問:存在職業危害的企業的作業場所應符合哪些基本要求?
答:要將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實現生產布局合理;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要有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
6、問:存在職業危害的企業哪些事項需要向屬地安監部門申報或備案?
答:一是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職業危害定期檢測、評價結果,其中企業檢測和評價的頻次具體為至少每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二是建設項目職業危害設施“三同時”相關文件:(1)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送屬地安監部門備案;(2)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防治專篇應當報送屬地安監部門備案;(3)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依法經驗收合格,取得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其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應當報送屬地安監部門備案。
7、問:企業在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中的違規行為將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按照情節輕重,安監部門對26種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向違規生產經營單位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罰款。對于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關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已經對從業人員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情節嚴重的行為,該規章規定了較為嚴重的處罰措施,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