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于2002年4月由中山市某運動器材廠招用任生產(chǎn)工。2005年7月7日上午9時,孫某在該廠生產(chǎn)車間工作時,在未受到外力影響的情況下突然感覺腰痛。事發(fā)后,孫某前往中山市人民醫(yī)院治療。并于2005年7月8日被中山市人民醫(yī)院診斷為腰4-5椎間盤膨出。根據(jù)孫某的病歷顯示其并無明顯外傷史。孫某于2005年9月3日向市勞動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要求對其于2005年7月8日被診斷的腰4-5椎間盤膨出作出工傷認定。
孫某認為,其是在該廠工作時突然腰痛的,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㈠項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分析]
此案的焦點在于孫某在廠工作時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一般情況下,“工作原因”是指與履行職務行為有直接關(guān)聯(lián)性的行為和動機。對與履行職務行為沒有直接關(guān)聯(lián)性的行為和動機,應考慮動機和結(jié)果是否有利于用人單位。若客觀上產(chǎn)生有利于單位的行為,主觀上有為單位利益而從事行為的動機的,也應視為工作原因。至于這里的“事故傷害”,主要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等事故。職工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的孫某在未受到外力影響的情況下突然感覺腰痛不屬于受到事故傷害,孫某在未受到事故傷害的情況下被診斷為腰4-5椎間盤膨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也不符合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應當視同工傷的情形,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市勞動保障局在受理此案后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孫某于2005年7月8日診斷為腰4-5椎間盤膨出不屬于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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