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職工及其親屬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2、工傷職工或者單位對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該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2)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率不服的;
(3)簽定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4)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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