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由誰買?為誰買?《安全生產法》和《工傷保險條例》明文規定,由企業買,為職工買。有人說,這一規定違背了“誰買誰受益”的常理。其實,這是對法律的誤讀。
不得不承認,在企業與職工僅靠一紙合同維系的今天,有多少人能認識到企業與職工,仍然是不可分割的利益共同體呢;即使職工還把自己看成是企業的主人,又有幾個老板還有這種情結呢。難怪《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實施7年多,參保企業,按職工人數計,尚不及總數的30%。即使在歐陸,在120年前就建立了工傷保險制度的德國,工傷保險的覆蓋率也才達人口總數的63%。
這也許是全球性難題。
但是,應當看到,市場經濟既是法治經濟又是人本經濟,你若把職工真當外人,不盡責任還不行。這在工傷保險制度的設定上,得到充分體現。從法律上講,企業不給職工買保險,根本就不可能獲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換言之,不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法律是不允許存在的。以此為前提,擅自生產的,要繩之以法;擅自生產又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后果不言而喻。這些都體現了法律的規范性和人文關懷的普世性。因此,在工傷保險制度的推行中,真正面臨考驗的,是政府的有關執法部門,而不是企業。
另一種誤讀,認為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法律層次很低。其實不然。《安全生產法》第43條對工傷保險有明確規定,這表明建立工傷保險制度,是不可動搖的國家意志,而作為行政規章的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可以理解為對《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的細化;由此上溯到54年前,新中國剛剛建立,政務院就依據《共同綱領》制定了行政法規《勞動保險條例》,其法律層次與現行條例也不相上下。
因此,再多的托辭也拒絕不了社會發展對工傷保險制度的客觀需要,它已成為當今世界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