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工傷保險的實施范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同時要求勞動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辦法,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根據條例的規定,2005年12月29日,勞動保障部會同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報國務院批準,印發了《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以下簡稱《通知》);對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制度作出了規定,使這些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權益維護,有了制度保障。
《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了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職工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支付等各個環節的管理主體,理順了體制。二是明確了工傷的范圍,對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職工認定工傷、視同工傷的情形首次有了明確規定。三是明確了傷殘等級標淮,統一按照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執行。四是明確了待遇標準,即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工傷職工有了具體的醫療待遇、傷殘待遇、輔助器具配置待遇以及死亡職工直系親屬的撫恤等方面的待遇標準。五是明確了經費渠道,規定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六是明確了法律救濟渠道,規定發生工傷爭議后職工可以依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渠道解決。
為切實貫徹實施《通知》,當前,勞動保障部門正在進行以下幾項工作:一是認真做好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啟動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組織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認真學習領會《通知》的基本精神,進行調查摸底,摸清機關事業單位的單位數和人員數、以往因工傷亡人員的情況。同時,協調有關部門,抓緊制定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工作實施方案。二是全力推進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參保和工傷職工權益維護工作。三是進一步加強宣傳和培訓工作,利用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網絡等各種新聞媒體,通過文章、訪談、專欄、專題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宣傳工傷保險法規政策的工作。
企業改制不該忽視因工傷殘的職工
「案例」
宋某是某建筑公司職工。2001年該公司采取通過經營者融資收購與職工持股計劃相結合的方式,在妥善安置企業職工、承擔企業全部債權債務的基礎上組建有限責任公司。宋某按公司改制方案一次性領取安置費,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自謀職業。同時,宋某向公司提出:因1962年因工受傷,傷殘等級8級,請求給予適當補償。公司以本人自愿申請領取安置費解除勞動關系和改制的相關文件中未涉及工傷補償問題為由拒付。為此,宋某向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要求公正處理,但問題始終得不到解決。無奈,宋某以該公司為被訴人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要求按工傷的相關文件給予適當的補償。宋某認為: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沒有考慮因工傷殘職工的實際情況,而與身體健康的職工等同的標準領取安置費,不合理也不合法,侵害了因工傷殘職工的合法權益。而建筑公司堅持說:有關企業改制的文件中,沒有涉及工傷職工如何處理,故應該理解為與其他職工同等對待,除領取安置費外,不應有其他任何補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調查取證,調解未果,依法裁決該公司除安置費外,向宋某一次性支付適當的醫療補助費。
「評析」
《勞動法》實施后,原勞動部發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為有效維護因工致殘職工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企業中因工致殘職工是特殊群體,一般情況下企業是不能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本人書面申請、企業同意解除勞動關系,則應根據傷殘等級,享受相關的待遇。由于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使一個經營正常的集體所有制企業改為股份制企業,允許一部分在職職工領取安置費解除勞動關系,因致殘職工也有選擇“走”與“留”的權利。宋某經過權衡利弊,選擇了申請領取安置費與該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得到公司認同,所領取的安置費可視為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有關文件規定,宋某作為8級傷殘職工還應領取適當數額的醫療補助金。如果該公司僅僅因為改制文件中除了安置費外未涉及其他費用而拒絕支付工傷的相關補償,有失公平。不僅侵害了因工傷殘職工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企業改制的順利進行,不利于社會穩定。
醉酒更夫死在工作崗位上能否認定工傷
案例:2004年某天約20點30分,某單位更夫在工作時間飲酒后上班,該單位兩名職工發現更夫躺在單位大門木柵欄前地上,打著呼嚕,渾身酒氣,招呼不醒。倆人將更夫抬到更夫室炕上,隨后倆人走開。第二天早6點30分,該單位另一名職工去更夫室內取暖,發現更夫躺在炕上身體僵硬已死,速報公安部門,公安部門經現場勘察,排除自殺、他殺,一氧化碳中毒。為了進一步弄清更夫的死亡原因,公安部門需要對尸體解剖,更夫家屬不同意對尸體解剖。隨后該家屬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該更夫死亡以后,單位認為更夫是醉酒導致死亡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了充分的材料證明。一是全廠的大部分職工了解該更夫愛喝酒,每天必喝,一喝必醉。不喝酒時連煙都點不著;二是在更夫死亡的當天晚上,又有本廠兩名職工親眼所見,證明其喝酒。
評議: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三章第十四條,該更夫確實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死亡,但是否因醉酒導致死亡是認定工傷關鍵的一個環節。通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取證和該單位提供的材料,以及該更夫家屬不配合公安部門的工作。無法掌握該更夫死亡的真正原因。因此,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了暫不予認定工傷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