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為建筑業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落實工傷保險待遇。這里說的建筑業農民工是指參與建設項目施工、具有北京市或外地農村戶籍、符合法定勞動年齡、企業招聘的農村從業人員。
資金籌措
根據此次《通知》中的要求,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新開工的建設項目(含改、擴建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在工程總預算造價中單獨列項,并作為專用款項在辦理開工手續前一次性撥付到建筑項目總承包企業或直接發包的專業承包企業,然后由總承包企業將這筆工傷保險費用提前一次性繳納到社保經辦機構。繳納完畢后,勞動保障部門會出具一份《社保登記證》和建設項目農民工工傷保險的繳費憑證。
亮點一:
參保不再按人頭計算
此次新政策的一大變化就是,對建筑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進行了簡化。建設項目中的施工隊伍隨著工程的進度不斷變化,而一個工程每個月的農民工人數又不盡相同,為了使工傷保險繳費更適應建筑業的用工特點,《通知》對建筑業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方式進行了改革,將整個工程期間施工的所有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需繳納的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由建設項目總承包單位在開工前一次性繳納到區縣社保經辦機構。
這樣一來,只要總承包單位在建設項目開工前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后,在整個施工工期內,所有在該項目施工的農民工即為全部參保,一些剛進場工作、還未來得及申報人員信息的農民工,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工傷的,只要是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同樣按參保農民工對待。外地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如果在注冊地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在京建設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后同樣按參保人員對待。
亮點二:
建筑企業取得
《社保登記證》后才許開工
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提交的“有保證工程安全的具體措施”材料中,應當包括注明建設項目名稱和總承包單位名稱的《社保登記證》和建設項目農民工工傷保險的繳費憑證及證明,不提交上述材料的,不予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規定限額以下不需要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小型工程,建設單位也應當將建設項目整個工期施工的所有企業需給農民工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用撥付給建設項目總承包單位,由總承包單位在開工前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后才可以開工。
亮點三:
因工致殘完全喪失
勞動能力的農民工
享受終身保障
沒有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1-4級工傷農民工和因工死亡農民工供養親屬,工傷待遇不受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的限制,由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持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建筑業工傷證》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待遇社會化發放管理手續,長期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5-10級和未達到等級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在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內有效;如果工傷農民工隨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轉入到北京市其他參保建設項目的,需辦理相應變更手續,繼續由社保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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