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人員經認定、鑒定并享受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待遇,1年后因傷情變化申請復查鑒定,復查鑒定的致殘等級高于原致殘等級,其原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是否作調整?
原致殘等級為1-4級的工傷人員,復查鑒定的等級高于原鑒定等級的,其按月享受的傷殘津貼可自復查鑒定結論作出后的次月起調整,原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調整;原致殘5-10級的工傷人員,復查鑒定的等級未達到4級以上的,原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不作調整。這是因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對工傷人員負傷時肢體或生理受到損傷給予的補償,故應按工傷后首次鑒定的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人員若傷情發生變化,經復查鑒定符合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則應按復查鑒定等級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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