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月7日凌晨3點,廣東省東莞市某廠職工王楷上班的時候突然暈倒。經醫院先后兩次手術,王楷的命終于保住了,但卻左半身癱瘓,生活無法自理,甚至連正常說話都很困難。對工廠的實地調查發現,王楷工作車間的設備溫度一直保持在120℃到130℃;車間某工作崗位上的溫度竟然高達40℃;車間里藥味刺鼻。
基于上述情況,王楷的妻子向當地社保局提出工傷認定及享受相應勞動保障的申請。5月22日,社保局作出王楷并非工傷的認定,理由是“此次事故不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同時也不符合省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劉陽不服提出行政復議。6月8日,有關部門依然維持“非工傷”的認定結果。
因高溫因素導致王楷暈倒受傷可否認定工傷呢?
法律分析
《高溫作業分級》對“高溫作業”的解釋是:工業企業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等于或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2℃的作業。本案中,王楷工作的車間的設備溫度一直保持在120℃到130℃;車間某工作崗位溫度計顯示數值高達40℃;車間藥味刺鼻。
我國《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規定了高溫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為中暑。衛生部和勞動保障部頒布的《職業病目錄》中有10大類115種職業病,其中第4類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的第一種即為中暑。職業性中暑是在高溫作業環境下,由于熱平衡和(或)水鹽代謝紊亂而引起的以中樞神經系統和(或)心血管障礙為主要表現的急性疾病。王楷的情況應屬于中暑性疾病中的“熱衰竭”,是一種職業病,屬于工傷認定的范圍。
社保局認為王楷并非工傷的理由是:“此次事故不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同時也不符合省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這個理由值得商榷。認定王楷是否是工傷應該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一)的規定,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如何理解“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至關重要。這里的“事故傷害”不僅僅是指生產事故造成的傷害,還應包括因工作原因,如工作環境、溫度過高、藥味刺鼻等原因引起的其他事故傷害。顯然,當地工傷認定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排除了這些因素。王楷正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環境溫度過高導致中暑突然暈倒。這也是一種事故傷害,應符合工傷認定的標準,且在高溫車間工作的工人都要經過體檢,身體條件合格才能從事相關工作。綜上分析,王楷如果要進行工傷認定,享受工傷待遇,前提是應當按照職業病診斷程序,先行診斷為職業病。在有職業病診斷的情況下,應當將王楷認定為工傷。
專家意見
1.應盡快完善立法,使在高溫條件下工作的勞動者的權益得到法律保障。我國1960年7月1日頒布了《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然而這個47年前頒布的條例顯然已不能全面維護在高溫條件下工作的職工的生命健康權益。
2.王楷夫婦可以繼續主張自己的權利。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應當啟動職業病診斷程序,要求進行診斷并確認屬于職業病。
3.企業應高度重視高溫條件下的職工安全生產保障工作,否則一旦發生像本案中的事故,企業特別是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企業,將承擔巨額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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