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工受傷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
2. 根據工傷保險處出具的《企業職工工傷鑒定通知書》或工傷認定證明,填寫《職工傷病殘勞動鑒定審批表》一式三份,單位鑒署意見,加蓋公章;因其他原因傷殘或因病的職工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因批準后,填寫《職工傷病殘勞動鑒定審批表》一式二份,單位鑒署意見,加蓋公章。
3.鑒定者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如:病歷、出院證明、CT片、化驗單、心電圖等相關診斷材料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鑒定審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來做鑒定。
4.鑒定辦對鑒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后,交納200元鑒定費。如材料不全,由我辦出據委托診斷后,再來鑒定。
5.鑒定辦于每周四定期召開鑒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并予以公布。
6.自鑒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后,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鑒定結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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