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死亡案件保險公司該賠嗎?
2004-07-28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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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4年4月29日,某公司為全體職工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公司收取了保險費并當即簽發了保險單。但是在保險單上列明的保險期間是自2004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
2004年4月30日,該公司的職工王某登山,不慎墜崖身亡,事故發生后,王某的親屬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申請,但保險公司拒絕賠付,保險公司這么做合法嗎?
點評:
本案的關鍵在于弄清保險合同的成立、保險合同的生效、保險期間開始和保險責任期間開始的關系。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痹谝话闱闆r下,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生效沒有特別約定,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生效約定了附屬條款,則保險合同從符合附屬條款約定的生效情形時開始生效。保險合同自生效到終止的期間為保險期間,即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在保險實務中,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與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是一致的,但二者在有些情況下是不一致的。
其一,追溯保險,即保險責任期間追溯到保險期間開始前的某一個時點,也就是保險公司對于合同成立前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也要承擔保險責任,此種情形多適用于海上保險合同。
其二,觀察期間的規定,一般是合同生效若干日后,保險公司才開始承擔保險貴任。即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在保險合同生效之后,此種情形多適用于健康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是保險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從保險公司承擔責任開始到終止的期間為保險責任期間,在此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反之,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貴任。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才是被保險人真正享受保險合同保障的時間。
根據《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因此,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該時間可以約定在合同生效以前某一個時點,也可以約定在合同生效后的某一個時點。
本案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了保險責任期間開始于2004年5月1日,所以,保險公司對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之外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拒絕賠付是合法的。 (賀旭)
(摘自:《中國安全生產報》200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