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0年10月14日,某市私營企業鑄件廠民工牟建華在上夜班時,機器突然將他的左手軋了進去。老板立即派人把他送到醫院救治。經診斷,牟左手食指、中指、無名指皮膚裂傷,中指第二指關節脫落。4天之后,牟建華出院,鑄件廠支付了牟住院期間的一切費用,牟回家休息了一段時間,然后找到工廠老板要求支付在家期間的再治費,并要求賠償,遭到拒絕。廠方的理由是:牟在當晚上班前喝了酒,且牟違規操作造成事故,導致牟建華左手無名指第一指關節、中指第一和第二關節癱瘓。
酒后上班負傷能否認定為工傷?該受傷職工應不應享受工傷待遇?本案先后經過勞動仲裁、訴訟直至依法強制執行,歷時一年多,直到2002年元旦前夕才得到徹底解決。
2000年12月15日,某市勞動局認定牟建華為工傷,并被該市勞動監察委員會鑒定為傷殘10級。緊接著,牟建華又向該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庭于2001年3月28日裁決廠方給付牟建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12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126元、工傷津貼1545元、補發未發工資350元及其回家醫治門診費1073元,共計9220;同時裁決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鑄件廠不服,向市法院提起訴訟。廠方稱,牟酒后上班且違反操作規程,導致左手被機器軋傷,工廠已為其支付了全部醫療費用,不應再承擔其他費用;牟之傷不應認定為工傷。
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又依法委托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法庭科學技術研究所,對牟建華的傷殘等級進行了重新鑒定,簽定結論依然是傷殘10級。法院通過法庭調查,對廠方訴稱的牟系酒后上班的事實予以確認。經過審查,法院認為,鑄件廠對牟建華的工傷認定有異議,但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勞動保障部門做出的工傷認定已依法生效,對廠方關于牟建華之傷不屬工傷的異議不予采納,廠方應對牟進行賠償。2001年9月,市法院依法判決:牟建華與鑄件廠終止勞動關系;廠方一次性給付牟建華傷殘補助金3126元、就業補助金3126元、工傷津貼515元、再治費1073元,共計7840元。
宣判后,廠方和牟建華均未上訴。但廠方沒有自覺履行給付義務。2001年12月22日被法院強制執行。
[分析]
這起糾紛爭議的主要焦點,在于牟建華的傷是否構成工傷?應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在我國,處理職業災害賠償適用無過錯原則,即無論職工是否違反操作規程,只要符合工傷要件,就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牟是在上班時間、在工作崗位上勞動受傷的,完全符合工傷的構成要件。
從法庭調查查實的情況看,牟建華確實存在酒后上班的情形,廠方稱牟還存在違規操作的情形。假使酒后上班和違規操作這兩種情形都存在,能否構成工傷呢?《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如果系酗酒和蓄意違章造成的職工人身傷害或死亡,就不應認定為工傷。所謂“酗酒”,就是超量飲酒引起大醉;蓄意違章,即故意的、有準備的違章。很顯然,酒后上班和一般性違規操作,不屬法定的不應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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