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李某1997年9月工作期間發生工傷,某市食品有限公司沒有及時按規定上報,并且同其父簽訂了一個有關傷后待遇的協議。李某認為其父代簽協議無效,向市仲裁委提出仲裁請求,要求報銷醫療費、支付工傷津貼、護理費、交通費、解除勞動關系并一次性支付傷殘補助金、撫恤金。
分析意見:
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二十條、二十四條的規定:職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2/3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醫療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經評殘并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工傷護理費依照護理等級分別按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發給;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職工本人愿意自謀職業并經企業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擇業的,可以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案某市食品有限公司對因工傷殘職工李某只報銷部分醫療費、不支付工傷津貼、護理費、交通費的行為違法,應予補發。李某要求與某市食品有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李某的父親非本案勞動關系的當事人,又未經李某委托,無權利代理李某簽訂協議、處分李某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某市食品有限公司脅迫李某之父代簽協議的行為違法。所簽工傷保險協議應為無效協議,從簽訂之時就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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