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3年12月10日17時50分許,本市某服飾廠女職工王某騎自行車途經寶山區月羅路、月新北路口時,不幸遭遇車禍身亡。她的丈夫小陳認為,王某是在離開工廠的途中遭遇的意外,應認定為工傷,遂向寶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去年6月18日,勞保局認定此事不屬于工傷。小陳遂將勞保局和王某生前的工作單位一同告到了寶山法院。
法院最后認為,王某的確是在加班時間擅自離崗,在接孩子的途中遭遇意外身亡;但我國尚無將職工接孩子一事納入職工工作范疇的法律規定,所以不能認定王某是因工作原因導致死亡;此外,從王某單位到住地中間無須經過事發地點,所以,她的遇難地也不是在其下班途中。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此事不符合工傷范圍。法院據此駁回了小陳要求認定此事為工傷的訴請。
[分析]
勞保局:擅自離廠不屬工傷
寶山區勞保局指出:根據他們的調查,事發時,王某本應留在工廠內加班,但她未請假就擅自離廠去接孩子,事發地也并非上下班的必經線路,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她所遭遇的不幸不屬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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