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某于1994年進入上海市一家合資企業任職,雙方簽訂期限至2008年2月的勞動合同,2007年4月,李某在駕駛電瓶車上班途中與一輛大客車相撞,致使李某重傷。該事故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因工致殘程度六級。李某受傷后一直進行治療至今。2008年2月,企業以李某勞動合同到期為由與李某終止勞動關系。李某認為企業不能與其終止勞動關系。由此李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企業恢復與其的勞動關系,并按規定發放傷殘津貼。
[案例分析]
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1、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工傷人員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金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2、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該工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3、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顯然,本案中李某的情況符合上述規定中第二種情況,如李某提出愿意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企業應按規定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如李某不愿意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企業應保留雙方勞動關系,為李某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應按月發放傷殘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