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職工朱某,一天受領導安排到廠區外某工地查看新建倉庫施工進度,為避讓一輛貨車,頭不慎碰到新建倉庫臨時搭建的腳手架鋼管,朱某當時感到頭部不適,但仍然堅持工作。朱某返回廠區約1小時后,頭痛加重,然后暈倒,公司將其送到醫院。朱某住院治療了90多天,醫藥費用了10多萬元,出院時留下偏癱后遺癥。企業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要求為朱某做工傷認定,享受工傷待遇。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認為朱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右側基底節區腦出血”,事實確鑿,屬工傷范疇,對該企業下達了朱某工傷認定決定書。同年,該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鑒定朱某為七級傷殘。但在落實朱某工傷待遇時,經辦機構的醫管人員在審核醫療費用、查閱病歷后認為朱某認定為工傷依據不足,需要重新調查。遂以獨立第三人身份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
[分析]
朱某工傷認定復議案的關鍵是要分清楚疾病與職業病的關系,外傷與疾病的內在聯系,誘因導致的疾病工傷認定條件。誘發性疾病在《條例》中有兩種情形可稱為工傷認定的典型范例:一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原因,工作場所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二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視同工傷。
朱某的工傷認定案例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其所患疾病與“受傷”、“出血”、“機動車輛傷害”、“職業病”等因素有關。同時也具有特異性,其本身的高血壓是腦出血的主要原因(內因),“緊急避險”、“情緒變化”是腦出血的次要原因(外因),只不過是外因推動了內因加速了朱某“右側基底節區腦出血”的產生。如果只看到了朱某受傷患病的表面現象,很容易出現認定其為工傷的判斷。如果分清了疾病的誘因,排除了前面諸多因素的影響,朱某患病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結論就不會成立。在類似工傷認定案例中,給我們的啟示是:不要視“傷”、見“血”即認定為工傷,要用醫學、力學、法醫學的觀點分析誘因與疾病的聯系,只有搞清楚了疾病的真實面目,誘發性疾病的工傷界定將不再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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